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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今日起實施

小區內部共用排水設施管護缺位最高罰5萬元

2022年12月01日08:20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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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小區內部共用排水設施管護缺位最高罰5萬元

  昨日,記者從市水務局獲悉,為深入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供排淨治一體化管理的重大決策部署,促進我市排水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並及時填補我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法規空白,12月1日起,《成都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

  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據了解,《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延伸到農村地區的建設、維護、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也在《條例》適用范圍內。

  在解決成都市內澇問題方面,《條例》明確,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結合人口發展趨勢、產業布局特點等,依法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專項規劃,納入城鎮內澇防治等內容,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同時,為滿足海綿城市相關要求,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條例》對雨污分流的相關實施作了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污分流﹔已實現雨污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未實現雨污分流排放的區域,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雨污分流改造計劃,按照城鎮排水規劃和水環境治理的要求進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設施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區域推進初期雨水的收集與處理,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鼓勵單位和個人

  參與排污水處理事業

  排污水作為一項社會參與度較高的工作,如何加牢加固公權力與公眾之間的紐帶?《條例》指出,本市可以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進行捐贈。

  針對管護缺位造成的住宅小區內部排水設施運維效果不佳等情況,《條例》也明確了相應處罰機制,住宅小區內部共用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未履行養護和維護責任,確保設施安全運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魏捷儀

(責編:袁菡苓、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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