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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綁發放門禁卡,侵權!(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張 璁
2021年09月02日08:4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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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捆綁發放門禁卡,侵權!(以案說法)

【案情】肖某是某老舊小區的業主。由於該小區已建成20余年,疫情防控期間,小區物業公司為加大對進出人員的管理,在小區大門處新安裝了一套門禁設施,提出每戶居民在登記居住信息並繳納2020年物業費后,可為每戶發放3張門禁卡。

去年2月,肖某前往小區物業申領門禁卡,物業公司以肖某未繳納物業費為由拒絕發放。肖某認為物業公司將物業費和門禁卡捆綁的做法不合理,便與物業公司經理韓某發生爭執。雙方僵持不下,肖某來到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其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

【說法】經過與雙方溝通,掌握情況后,調解員對案件進行了分析,指出這起糾紛表面上看是門禁卡的發放問題,實際上涉及兩個法律關系的處理:一是業主未及時足額繳納物業管理費,涉及合同違約﹔二是物業公司將小區物業費與門禁卡發放進行捆綁,侵犯了小區業主的房屋居住權。

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調解員找到物業經理,指出物業公司催繳物業費情有可原,但小區業主也有自由出入本小區的權利,利用門禁卡限制業主自由出入小區是違法行為。在法律規定面前,物業公司表示願意免費為小區所有業主提供門禁卡,但是希望調解員能幫忙和肖某溝通,督促其及時足額繳納物業費。

與此同時,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肖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乙方(業主)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及時足額繳納下年度物業管理費用。”

調解員勸告肖某,如果長期拖繳物業費,影響物業公司正常服務活動的開展,自身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通過調解員的釋法明理,肖某明白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應的,物業不再將門禁卡和物業費用挂鉤,自身的合法權利得到了維護,自己也要積極履行繳納物業費用的義務。最終雙方在調解員的調解下達成一致意見,握手言和。

《人民日報》( 2021年09月02日 第 19 版)

(責編:袁菡苓、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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