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四川视窗9月19日讯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物价局获悉,该局向各市州物价部门发出了《关于停止征收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受灾严重地区免收两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2008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停止征收地方电网销售电价价外顺加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35分/千瓦时)。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发〔2005〕204号、213号,川价发〔2007〕4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39个县(市、区),免收列入四川电网销售电价、趸售电价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刘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