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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裁员风波:798名职工被告知领300元回家
 
时间: 2008-2-4 10:30:50 编辑: 高红霞  进入论坛

  药厂多次无语

  12月11日上午,记者来到药厂采访了副厂长郑铁刚、总经济师张滨。对于本刊记者提出的问题,他们多次无语,即便回答也十分笼统。 

  十七大党代表、哈药集团董事长郝伟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坚持做药、做人、做企业三位一体,做“兼济天下”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坚持“做地道药品,做厚道企业”的理念,这是企业生存的根基,这个根基不能变。

  张滨介绍,药厂一直秉承“做厚道企业”理念,对社会负责,对职工负责,“我们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门的规定,对这批合同到期的职工终止了劳动合同”。

  对于这些被连续聘用数年甚至十余年的职工的劳动合同,开始是药厂和职工一年一签,后来是半年一签,最近两年3个月一签,如此签订合同是否合法?这些职工劳动期间是否依法办理了各种保险手续?这些职工含辛茹苦、勤勤恳恳地为药厂贡献青春和汗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是否做到了同工同酬?为什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没有通知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本刊记者的这些问题,两位厂领导无语。

  对于这次大量裁员,是否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郑铁刚说“和新法实施一点关系也没有”。

  近两年合同期限都是3个月,为什么不在上一个或者更上一个合同期限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而单单等到临近年末、《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才终止?如果人员臃肿,为何不早些时间和她们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这些问题,两位药厂领导无语。

  为什么合同到期不和这些职工续签合同?张滨介绍,是因为医药市场滑坡,药厂生产量逐年递减,企业生存面临着严峻考验,“她们劳动合同到期了,属于自动解除合同,我们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做的”。

  记者要求这位总经济师举出生产量下降、效益滑坡的具体数字,用量化数字证明其说法似乎更有说服力,张滨无语。

  据当地媒体报道:2007年1~10月,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分别实现12.3%和100 %的同比增长幅度,这一成绩不仅创下该厂有史以来最好水平,而且在同行业中遥遥领先……现在该厂106车间生产青霉素的产量比以前提高了一倍,相当于再建了一个千吨青霉素车间。

  据职工介绍,112和103等车间生产设备都是新进的,但郑铁刚说“设备新不等于先进”。

  这些职工的诉求如何解决?郑铁刚说,“这些职工都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的诉求全解决了”。

  各方号脉哈药事件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李进东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药厂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不让职工阅读合同内容,也不给职工留存一份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开始一年一签、后来半年一签、再后来3个月一签,“至少做法是不规范的”,李进东说,在这些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药厂将劳动合同更换为甲方为劳服公司、乙方为劳动者的劳务合同,“如果没有和职工协商一致,就把劳动合同更换为劳务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当然,职工也有一定的过失”。

  哈尔滨市道外区148法律所副主任杨绍贤告诉记者,这些职工在不同时间通过不同方式进厂,工龄达数年甚至十余年,充分说明职工与药厂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遵循的是“保护劳动者原则”,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遵循的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另外,这些职工属于法定就业和正常用工年龄,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药厂正在给这些职工补办养老和失业保险,也说明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药厂无法定义务为这些职工上保险”。虽然这些职工3个月一签的合同是所谓的劳务合同,但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职工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所签,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杨绍贤还指出,和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是药厂而不是劳服公司,也说明这些职工和药厂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些被药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药厂存在劳动争议,而不是和劳服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药厂属于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生在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应该归哈市劳动局管辖。哈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当在收到职工仲裁申请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劳动合同到期后还让工人继续上班,这种情况应视为职工和药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李进东说,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的法律根据是《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药厂一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这些职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二是11月3日口头通知后,在11月29日、30日才通知这些职工签署终止合同通知书,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定的15日,应当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杨绍贤告诉本刊记者,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补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杨绍贤说,“这些职工正因对药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才到哈市劳动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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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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