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四川视窗1月28日讯 《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三省市内铁路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互涉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有关管辖的意见(试行)》日前出台,规范了专门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责任。意见在全国尚属首创。
据了解,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简称成铁分院)和地方检察院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上长期存在管辖权争议问题。因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有的案件有时几个检察院侦查,有的案件有时却一个检察院也没有侦查,不能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由于成铁分院下设的4个基层检察院分别位于成都、西昌、重庆、贵阳,这样还牵涉到兄弟省市地检机关的协调。
意见规定,铁路检察机关管辖下列4种类型的案件:铁路运输系统的机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铁道部委托成都铁路局代管单位、铁路与地方合资并由铁路控股的铁路公司)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铁道部投资或铁道部与地方共同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铁路主辅分离改革前和改革过程中,原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单位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他危及铁路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安全和铁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职务犯罪案件。
属于地方检察机关管辖的有:铁路建筑、工程单位在承建四川、重庆、贵州地方市政设施等非铁路建设工程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铁路主辅分离改革后不再属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原铁路单位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果上述规定以外的铁路人员与地方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或铁路参股企业、事业单位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检察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协商移送管辖。(张晓源 范蓉霞 刘德华 贾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