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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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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12-28 11:08:16 编辑: 王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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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见有此好事,许霆就分171次提取了17.5万元;一年后许霆被判无期徒刑。这起案件曝光后引发热议,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许霆狱中写下感人家书:祝爸爸生日快乐 “我这里你们就不要担心了,惠惠上大学的事一定要大力支持。不多写了主要就报个平安,回信就写写爷爷的情况,还有家里好不好就可以了,不回了也可以。有机会我会打电话回家的,爸爸生日快到了,祝爸爸生日快乐…”[详细] ·最新消息 ·ATM厂商已赔偿银行 ATM错误频出厂商称压力很大 ·专家研讨“许霆取款案” 许父称将上告到底(图) ·法学专家热议恶意取款获刑:银行应向许霆道歉 ·广州市商业银行称已内部处理 拒绝透露细节 ·警方笔录曝光:一切错误缘于多按一个“0” ·争论焦点 1、许霆犯错还是犯罪? 取决于是不是“秘密窃取”,如果秘密,就是窃取;如果不是秘密,就不是盗窃。这显然是罪与非罪的标准。 2、如果有罪,是什么罪? ·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特别巨大 判无期 ·侵占罪:他产生了占有心理 想侵占这笔钱 ·不当得利:恶意非法占有 但刑法没规定这是犯罪 3、ATM是否是金融机构? 法律没有明确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如果是,要判重刑;如果不是,按普通盗窃,罪轻。这是量刑关键。 4、银行有没有责任? 看ATM机故障是不是超出正常技术掌控范围。如果是常见性的错误,银行应负责。 这个案件中,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银行为什么可以动用警力,动用公共权力,来快速追回损失甚至还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通过这种公权,来保护自身的过错。似乎银行在事件中没有一点责任? ·男子趁ATM出错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
□ 男子趁ATM出错连刷171次取款17.5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广州一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却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他本想取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先后取款17.5万元,并告知同伴郭安山…[详细] □ 被控盗窃获判无期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详细] ·是否该获重刑引发各方热议
□ 九成网友认为不应重判
相关报道在网上登载后,先后被95个网站转载。网友们阅读报道后,90%都认为“量刑过重”。一名搜狐厦门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 [详细] □ 教授观点: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详细]
□ 律师质疑: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许霆的行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不应该被判处无期。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但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这些构成要件。总之,许霆的行为只是一种民事侵权。银行可以按照不当得利,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解决,要求返还…[详细] ·银行永远没有错?
□ 储户取钱受骗损失1.5万 法院判银行无责
一储户在ATM机上取钱时被吞卡,便按照柜员机上提示的电话号码咨询,谁知道号码是小偷设好的陷阱,卡上的钱瞬间全被转走。储户认为假告示出现在ATM机上,银行负有防范疏漏的责任,法院认为储户缺乏生活常识和疏忽大意导致银行卡密码泄漏,银行已尽义务没过错,驳回诉讼…[详细] □ 储户26万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判银行赔100元
黄某在某银行储蓄所开了活期储蓄存折,后被他人冒领走了26万元中的259900元。原告认为,其手中的存折没有取走26万元的记录,转存本金不翼而飞是由于被告营业员在办理转存业务时疏忽大意造成,要求被告返还存款26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存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帐面余额100元…[详细] □ 储户ATM取款频遇假币 银行抛出“掉包”说
“从银行取出假币”的说法屡屡传出,不少市民对银行诚信产生怀疑。出了问题,银行方拍着胸脯说从银行柜台或取款机取出的钱不可能有假,因为它有一套严密的操作规程。而此类事件的处理最终结果大多一样:“假币被没收,银行怀疑储户的钱被掉包”…[详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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