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成都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人民网成都12月23日电 (袁曼倪)今日,在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举行的例行新闻通气会上,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移动源与噪声污染防治处副处长杜建国解读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据介绍,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工作要求,成都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进行调整。
《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自2026年1月1日起,成都市全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排气烟度限值要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鼓励使用电动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任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实施时间与区域
自2026年1月1日起,成都市全域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简阳市、彭州市全域,都江堰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部分区域禁止使用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自2027年7月1日起,成都市全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适用范围与判定标准
(一)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并在本市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环城生态区农业生产等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场内车辆。主要包括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旋挖机、堆高机、强夯机、高空作业车、起重机、机场地面作业机械(牵引车、摆渡车等)、环城生态区内农业机械等。
(二)国Ⅰ、国Ⅱ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依据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国Ⅳ排放标准场内车辆指仅在企(事)业单位或物流园区内部区域使用且没有办理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特种作业车辆(如牵引车)及客运车辆,其判定标准依据为《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处罚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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