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最高法征求意见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伤案件,涉及受伤一方是电动车的,差不多占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的80%
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是引发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截至2024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4亿辆,但部分骑车人安全意识薄弱、不少车辆非法改装问题突出。公安部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0%,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有很多涉及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内容,对之前一些在实践中经常说不清楚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
多年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吴薇告诉记者,审判实践中,涉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占有一定比例,“特别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伤案件,基本上涉及受伤一方是电动车的,差不多要占到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的80%。伤都还比较严重,定残的也比较多。”
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是引发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争议就更大了。
吴薇表示,争议的主要问题就在于,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要向机动车一方赔偿?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其实,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理念已然形成。最高法10月30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被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某赔偿摩托车驾驶人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吴薇告诉记者,审判实践中,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中,虽然有一部分是电动自行车,但也有其他非机动车,也有行人。“自行车的情况,又怎么处理呢?所以也提出一点意见,希望予以考虑。”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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