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 责任该如何划分?
最高法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0月30日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引导交通参与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构建良好交通秩序。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在一起案例中,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人民法院认定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超出保险赔付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辛某某赔偿周某某4200元,陈某赔偿周某某1800元。
该案裁判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仅涉及车辆驾驶人、受害人,还可能涉及乘车人、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多方主体。
在“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中的障碍物,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带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最终判决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网约车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应当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
在“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网约车司机唐某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乘客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判决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乘客损害承担承运人责任并进行赔偿,既合理认定事故责任,保障受害人救济权利,也督促网约车平台规范管理,共同守护安全底线。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冯家顺)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人民网,传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