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试点7年,四川收获了什么?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四川自2017年12月起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是先期试点的10个省份中,唯一的南方丰水省份。
试点7年,四川在完善绿色税制及水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未来,四川的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如何推进并持续深化?
从“费”到“税”
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成效显著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四川被誉为“千河之省”,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迫切需要进一步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强化水资源管理的刚性约束。
2017年,四川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管理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强化。
同为政府财政收入,税与费的地位相差却很大。四川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何东表示,相比“费”的征收,税收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征税行为由法律强制性保障实施。“由‘费’改为‘税’,能通过税收法定和整合征管力量,提高征收的强度和刚性。”
水资源税具体是如何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的?
“四川在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过程中,严格实行差别税率,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何东介绍,根据《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取用地下水税额明显高于地表水,超计划(定额)取水需加征税额,而对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节水行为则免征水资源税。
走进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循环用水正在水泵的加压下被送至各用水点的冷却设备,经喷淋系统自上而下与空气接触实现热交换,最后落入水池中,完成一次用水循环。
“这是我们引进的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可以有效转变用水模式,实现节水降负。”该公司财务人员黄立志介绍,2020年以前,企业一直使用地下水生产,2019年累计开采地下水31.54万立方米,缴纳水资源税76万元。2020年置换使用地表水生产后,当年地下水取水量同比下降91.4%,水资源税税负同比下降86.9%。
水利厅水文水资源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四川地下水取用量得到有效遏制,企业节水意识普遍增强,税收杠杆撬动水资源节约与合理配置的成效显著。
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全省水资源税纳税户达1.06万户,较改革前(水资源费征收户)增长20%;企业用水效益明显提升,2023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2.4立方米,比全国少了11.9立方米;地下水取用量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地下水供水量由2017年的11.83亿立方米降至2023年的5.71亿立方米。
从试点到全面
实施在推动政策完善的同时将持续深化
“《实施办法》发布前后,很多兄弟省份来川考察交流。”何东表示,作为前期试点省份中唯一的南方丰水省份,四川在水资源费改税方面注重发现和总结问题,积累了丰富经验,并推动改革试点政策完善。
例如,四川省税务局、水利厅在前期试点中建议河湖生态补水免征水资源税,授权省级政府减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超限额农业取用水等水资源税等建议获得国家采纳,为在全国推广贡献了四川经验。
与此同时,在前期试点中,相关部门发现,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计量,是水资源税能否全面准确征收的一大关键。
“取用水计量数据是我们开展水资源税征收的依据之一,税务、水利(水务)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协调联动。”何东表示,通过7年试点,四川建立了税务、水利联合征管模式,开发搭建了“水资源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截至2024年9月底,税务、水利两部门实时共享涉税数据近30万条。
从12月开始,《实施办法》就要全面施行,这将对四川的试点工作产生什么影响?
何东介绍,《实施办法》并未对最高平均税额进行限制,而是强调各地方可按规定在该地区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根据实际确定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他认为,这给了地方更大的税收权限,有利于更好地利用税收因地制宜对水资源利用进行精准调控。
值得注意的是,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而在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将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这将进一步推动财力下沉,充实地方财政,有助于因地制宜发挥好水资源税在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和调节水资源高效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何东说。
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推动四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就信息共享、比对复核、联合监管等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协作机制,助力四川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新闻延伸
水资源费和一般意义上的水费有何区别?
水资源费与水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资源费是指取水单位和个人因使用水资源而向国家缴纳的资源费用,主要用于对水资源的保护,是为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而收取的费用。水费是指商品水的费用,是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而向水工程管理单位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成本及合理的收益。
水资源费改税会不会增加老百姓负担?
《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从制度设计来讲,对最终(端)的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用水基本是没有影响的。(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邵明亮 曹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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