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数千元“低价领养”的宠物 没几天就查出犬瘟
被95件举报信同时举报的该宠物店,目前已被查
商家以低价领养宠物的名义,要求同时需要购买几千元的宠物粮。想着总是要买狗粮的,索性就在店里买了,市民王先生签署了一份宠物领养协议,以总计9700元的价格把一只拉布拉多犬和狗粮带回了家。
然而第二天,狗就被检查出多种传染性病毒,第八天被查出患有犬瘟。
与王先生有相同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接到针对同一家店的95件相关举报。目前,多部门联合介入,涉事商家被查,正在进行赔偿调解事宜。
花数千元“领养”的宠物 过几天就被查出患病
10月,市民王先生在武侯区一家名为“萌宠当家”的宠物店里,花1200元领养了一只拉布拉多。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商家利用捆绑销售的方式,让他在领养宠物的同时购买了8500元狗粮,总计花费9700元。但是,狗被领养回家第二天,就被查出三种传染性病毒。
在王先生提供的宠物领养协议单上,记者看到,狗的价格是1200元,用品价格是8500元,“他(商家)是通过绑定狗粮,再送一个狗笼的方式销售的”。协议中写道:“因活体宠物特殊性,领养当日起可在次日内到正规宠物医院做健康体检,检查费用自理,狗(犬瘟、细小)猫(猫瘟、腹水)如果有这两种疾病,可在次日内更换同等价格幼宠(不可退),如超过时间即质保期,责任由乙方承担。”
“商家说是宠物换了地方不适应,出现了感冒,让我去买点药,自己处理就好。”王先生说,犬瘟、细小这些疾病存在潜伏期,第二天很难马上查出来,自己当时也没多想,就一直在宠物医院里照顾宠物狗,没想到购买第八天,狗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查出了犬瘟。
记者了解到,除了王先生,其他消费者也有同样遭遇。成都的王女士表示,自己同样在该店以领养的名义带走了一只猫,可猫在第二天就出现了问题,“检查出有猫疱疹、猫支原体、全身猫癣耳螨、马瑟菌等多项传染病”。
目前,在该宠物店消费数千元领养到“星期宠”的消费者自发组建了一个维权群,群内成员已有94人。王先生说,有他这样遭遇的人还很多。他表示,协议中曾写道:“一年内狗出现任何问题可免费调理,如果狗死亡,会以半价价格再选购一条。”不过,王先生了解到,不少消费者把猫狗送回去后,商家基本上会拒绝探视,“大家都不敢送回去调理了,心里没底”。
是否以领养名义捆绑销售宠物粮?领养的宠物是不是“星期宠”?记者随即联系到商家“萌宠当家”。然而,店内工作人员反复表示:“我们现在不做活体,只做洗护美容。”
监管部门已收到95件投诉举报 赔偿事宜正在调解
记者了解到,2024年6月至今,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成都网络理政12345平台、信访等渠道,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萌宠当家”宠物店的投诉举报共95件。
投诉人主要反映内容包括:商家售卖星期狗/猫,宠物买完后几天内诊断出大小冠状、皮癣、细小、犬瘟等宠物传染病甚至死亡,与其宣称的宠物健康状况和已接种疫苗等情况不符,商家概不退款或赔偿;商家以幼宠换粮可能导致生病、对换粮造成宠物生病的情况概不负责为由,变相强制搭售宠物粮等宠物用品,投诉人花费1000~8000元的价格在该店购买宠物用品,但该店出售的宠物用品质量差,与价值不符;商家不具备售狗资质,以领养协议的形式变相卖狗,涉嫌超范围经营。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联合农水局、公安分局等多部门对该店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该商家主要通过抖音、小红书、京东、淘宝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进行宠物宣传,吸引消费者到线下门店选购。
商家登记信息显示,“萌宠当家”成立于2024年6月7日,经营范围为: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销售(不含犬类);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对该商铺涉及的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理,“主要是‘宠物销售(不含犬类)’这一条”。
同时,由于该店投诉纠纷突出,已联合公安部门在店铺张贴了消费警示。记者看到,该警示写道:“因成都萌宠当家长期多发投诉,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宠物领养、宠物瘟病等情况矛盾突出、纠纷不断、警情高发,特此提醒消费者务必谨慎消费。”
此外,对于消费者的退赔诉求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联系商家展开调解。
律师说法
名为“领养”,实为“买卖”
经营者有交付健康宠物的义务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若商家以“免费领养”的方式进行宣传,实际上诱导消费者充值、让消费者高价购买宠物产品,让消费者支付项目种类繁多的费用,这将涉嫌虚假宣传、捆绑销售。
他表示,合同性质不是仅凭合同名称确定,如果合同约定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或附加预存费用、强制分期购买宠物用品的义务才能领养宠物,该合同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名为《宠物领养协议单》,但实为《宠物买卖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捆绑消费、最低消费等条款免除或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商家不能就无效条款约定的义务未履行要求买方承担责任。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也认为,《宠物领养协议单》虽名为领养,但实际表现为动物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后,经营者有向消费者交付健康宠物狗的义务。
陈小虎表示,作为商家来说,首先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宠物(健康,或是提前告知消费者宠物的具体情况而让消费者选择是否领养),如果商家致使消费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一旦商家有虚假宣传或未告知消费者宠物相关健康情况,而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寻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调解。如果通过协商解决不好的,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理性甄别“领养协议”的附带条件
“领养”争议背后,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一是应到正规、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经营场所购买宠物。对于所谓的“免费领养”“低价领养”等宣传,应提高警惕,理性甄别变相“领养”中隐藏的不利于消费者的附带条件,避免落入宠物“消费陷阱”。
二是“领养”或“购买”宠物时,应要求商家提供宠物的检疫证明等证件,也可要求商家出示相关疫苗接种证明。同时,在“领养”或“购买”宠物前,可提前学习了解相关知识,提高选购能力,避免买到带病的、不健康的宠物。
三是要签订条款完善的“领养”或“购买”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注明宠物的品种、血统、性别、月龄、疫苗接种记录、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特别要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宠物出现传染病或死亡后双方责任的界定及解决方案,其中要约定和明确预付费用的退款问题,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是注意保留好交易全过程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有关证据。在遇到消费争议时,建议消费者先与商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必要时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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