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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06月12日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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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依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市管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70号)等文件规定,持续调整优化我市市级定价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政策背景

2023年12月27日,省医保局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10号),对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2024年2月2日正式执行。按照省市医保同城同待工作相关要求,我市参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对市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调整。

三、本次调整的程序履行情况

2023年,我局依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开展了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评估结论为符合启动调价条件,经相关调价工作程序并报经省医保局同意后,正式印发。

四、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共调整259项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超声类等项目价格42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的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217项。

(二)对二乙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上述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优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的规定,对此次调价项目,二乙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在二甲价格基础上下调20%。

(三)执行全省统一价格项目。依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对“挂号费”“诊查费”“中医辩证论治”项目内涵的规定,不再将挂号服务并入诊查服务项目,按照“挂号费”(项目编码110100001)收取费用。

(四)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项目。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废止《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诊察费项目价格的通知》(成医保办〔2020〕69号)。

五、其他事项

我局正在组织编印市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将及时发布,便于相关医疗机构执行及群众查询。

解读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付通林

联系电话:61881403

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责编:罗昱、章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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