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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小溪捕捉38尾“接骨丹”被判刑

经鉴定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4年01月17日09:38 |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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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在小溪捕捉38尾“接骨丹”被判刑

  西藏山溪鲵是一种生活在海拔1500-4300米的高原或高山高寒地区的流溪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具有较高的科研、经济和药用价值,民间称其为“接骨丹”。

  杨某今年35岁,甘肃临潭县某村村民,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决定于202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

  据甘肃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2年7月10日,杨某在甘肃省洮河生态建设管护中心羊沙林场某小溪内,采用徒手翻石的方式,捕捉西藏山溪鲵69尾,其中向他人出售30尾,获利300元,赠送1尾,从家中查获38尾干体。案发后,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捕捉的38尾“接骨丹”进行司法鉴定,均为两栖纲有尾目小鲵科山溪鲵属西藏山溪鲵,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为5.7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西藏山溪鲵,雄鲵全长194毫米左右,最长者达211毫米,雌鲵全长181毫米左右,最长者达197毫米,生活于海拔1500-4300米的高原或高山高寒地区的流溪内,或者栖息于泉水石滩及其下游溪沟内,溪内一般石块较多,分布于青海、甘肃、西藏、陕西、四川等地,具有较高的科研、经济和药用价值,已被列入《中国藏药药典》。

  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西藏山溪鲵38尾,价值5.7万元,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杨某非法捕捉野生动物西藏山溪鲵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态资源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杨某供述捕捉野生西藏山溪鲵69尾,其中出售30尾获利300元并赠送1尾,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捕捉38尾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杨某在犯罪后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判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600元;此外,杨某还需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7万元。(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责编:章华维、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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