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入围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
■对象: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
■类型: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平方米内;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间为20-50平方米
日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打通市场租赁住房通道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的通知》,泸州市被确定为六个试点城市之一,要求在进一步为新市民和青年人等保障对象拓展房源筹集渠道上“破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泸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十四五”期间,全市筹集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不少于4000套,今年筹集目标为1402套。
《方案》明确,泸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并优先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平方米内。考虑多子女家庭等需求问题,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但每套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源数量不得超过认定项目的30%,或单个认定项目总套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间为20-50平方米,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住房转化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其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各园区管委会制定。
《方案》还明确,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房源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房源可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和管理,允许先租后售;对个人自有房源,可以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和管理,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以此盘活市场存量房源,提高住房利用效率。
《方案》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项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测算,原则上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公租房租金,且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泸州日报记者 李独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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