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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地学“技”,网上联系买家 4人租房造假币获刑

2022年05月19日08:02 |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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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4人租房造假币获刑

  5月17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伪造货币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2021年5月上旬,李某与朋友张某乘坐飞机到河南省郑州市,以6000元的价格从一个外号为“变色龙”的人处学习伪造货币技术,并购买了20元面值人民币的假币电子模板、防伪纸等设备。返回成都后,二人共同购买了油墨、打印机等设备和材料,在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内伪造人民币并对外销售。之后,李某又租用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的房间伪造人民币。

  2021年5月下旬,李某招募黄某某参与伪造人民币,由黄某某负责对成华区窝点伪造的人民币进行裁剪,同时协助李某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并收取“货款”。同月,张某也通过某APP结识并招募了曾某,约定由曾某负责在网上发布销售伪造人民币的信息并联络“买家”。次月,曾某到成都市双流区与张某会合,并通过某APP联系了一位“买家”。随后,双方在进行假币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挡获。

  2021年6月,公安机关在李某等人租用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成华区的两个房间内,查获用于伪造人民币的笔记本、防伪纸、喷墨式打印机、黄色金属水印章等设备工具和大量伪造的10元、20元面额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被查获的疑似假冒人民币共计3390张,均系伪造货币,面值金额共计67870元。

  根据被告人李某、张某、黄某某、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的作案工具及假币,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蒋颀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责编:袁菡苓、罗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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