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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镇设街道 有依据更规范

四川出台两个标准对设镇、设街道条件进行细化

2021年08月15日07:28 |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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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设镇设街道 有依据更规范

  在设立镇标准的具体指标设置中,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城镇化率及乡镇调整改革情况等因素,将全省分为平原、丘陵、山地和高原地区4种不同类型

  严格控制分设建制镇,分设镇要与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要求相衔接,严禁突破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拆分和整合街道应符合相应人口规模和面积指标要求,并保持街道数量总体稳定

  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四川省设立镇标准》和《四川省设立街道标准》,对设镇、设街道条件进行细化。为什么要出台设立镇和街道标准?具体指标有哪些?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出台

  制定适合省情的标准

  “长期以来,四川省没有镇和街道的设立标准,导致镇和街道设置存在缺少依据、不尽规范等突出问题,不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亟须制定适合四川省情的设立镇和街道标准。”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有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四川省启动设立镇和街道标准的起草工作。

  2020年,省民政厅联合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启动四川省设立镇和街道标准的研究工作,在充分吸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设立镇和街道标准的初稿,并完成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

  两个标准明确,镇和街道的设立要尊重城镇发展规律,做到与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有利于优化城市(城镇)空间布局,有利于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

  设镇

  根据4种类型设置具体指标

  《四川省设立镇标准》明确设立镇的基本条件,从人口规模与管辖面积、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公共服务设施条件等4方面设置了具体指标。

  “我们深入分析了‘胡焕庸线’两侧的地理特征。”这名负责人表示,在设立镇标准的具体指标设置中,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城镇化率及乡镇调整改革情况等因素,将全省分为平原、丘陵、山区和高原地区4种不同类型,分别确定了人口规模、管辖面积、经济条件的具体指标。

  其中,人口规模方面,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高原地区拟设镇域户籍人口(或实有人口)分别不低于6万人、3万人、1.5万人、1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各镇的平均值,政府驻地(即建成区)户籍人口(或实有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低于20%;经济条件方面,拟设镇的乡,工商业企业数在本县(市、区)所辖乡中处于领先水平(位于前20%),对拥有规模以上工商业企业的乡可优先考虑。

  管辖面积方面,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的管辖面积一般分别不小于80平方公里、60平方公里、120平方公里;地广人稀的高原地区,对管辖面积不作具体要求。

  对分设建制镇的情形,设立镇标准明确,要严格控制分设建制镇,分设镇要与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要求相衔接,严禁突破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设街道

  较大规模街道拆分要看两项指标

  《四川省设立街道标准》明确设立街道的基本条件,将人口数量和面积规模、城镇化率和街道建成区面积、国土空间规划指标等作为主导指标,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等指标作为辅助指标。

  具体指标设置中,对人口数量和管辖面积等,按照平原地区、丘陵和山地地区、高原地区三类地区以及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种城市类型分别设置了指标。

  设立街道标准对街道的设立以及拆分、合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拆分和整合街道应符合相应人口规模和面积指标要求,并保持街道数量总体稳定。

  若建制镇面积较大,可析置部分发展良好的地域改设街道,其余地域仍保留建制镇的管理体制。拆分后的街道和建制镇必须符合上述街道设立标准和建制镇设立标准。

  较大规模街道的拆分,特大城市地区,街道面积应超过15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5万人;大城市及以下城市,街道面积应超过12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2万人;街道面积和人口规模两项指标中只有一项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不予拆分。

  常设栏题指标

  设立镇部分指标

  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高原地区拟设镇域户籍人口(或实有人口)分别不低于6万人、3万人、1.5万人、1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各镇的平均值,政府驻地(即建成区)户籍人口(或实有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低于20%。

  经济条件方面,拟设镇的乡,工商业企业数在本县(市、区)所辖乡中处于领先水平(位于前20%),对拥有规模以上工商业企业的乡可优先考虑。

  较大规模街道拆分

  特大城市地区,街道面积应超过15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5万人。

  大城市及以下城市,街道面积应超过12平方公里,且人口超过12万人。

  街道面积和人口规模两项指标中只有一项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不予拆分。(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责编:章华维、罗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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