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两名货车司机疲劳驾驶被查获 所属企业被罚5万元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四川绵阳两名司机因疲劳驾驶被绵阳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查获。
经查,两名司机所属绵阳市建刚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导致2名企业所属车辆驾驶人因实施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依法处罚。7月2日,交警部门对两名司机分别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同时,绵阳市涪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所属企业绵阳市建刚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据介绍,企业因管理不规范导致司机疲劳驾驶而被罚款5万元,在四川尚属首例。
6月20日凌晨4时14分,张某某驾驶川B54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绵阳市建钢物流有限公司出发,经绵阳二环路-G93成渝环线-G5京昆高速-剑门关下高速,后经108国道在广元东上绕城高速-G5012恩广高速白水收费站下高速,9时07分到达广元广成煤场,中途没有休息。
6月20日11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川B8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巴中出发前往广元旺苍。12时18分至36分在大佛寺停车18分钟吃饭,12时55分至58分在巴中服务区停车3分钟上厕所,13时32分至52分,在和平服务区停车20分钟修车。13时53分,继续上路前往旺苍。14时22分,到达旺苍普济镇代池坝选煤厂停车13分钟装货,14时36分,装好货后出发回绵阳。15时52分至16时整,在旺苍县白水镇停车18分钟休息。16时01分继续驾车直到20时07分回到绵阳市建钢物流公司。
经绵阳交警直属一大队调查,两名司机在重点车辆动态监管违法处罚专用路段,实施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1款第7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分别被交警部门决定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
7月2日,绵阳市重点车辆疲劳驾驶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对涉事企业、驾驶人实施联合执法现场会。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两名驾驶人分别记15分。同时,由于绵阳市建刚物流有限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绵阳市涪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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