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今起在蓉施行

2020年12月01日07:48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原标题:鼓励设立社区基金 构建15分钟社区生活服务圈

  12月1日起,全国首部全面聚焦“社区发展治理”地方性法规——《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将正式施行,其出台背后有何创新之举、正式施行后又将会对市民产生哪些影响?

  11月30日下午,成都市委社治委召开《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通气会,对《条例》出台的过程、内容、特色亮点意义进行解读。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条例》共7章52条,重点聚焦社区发展治理,系统集成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并对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中遇到的共性难题和成都市的特色做法作出制度性规定。

  成都社区发展治理工作

  步入法治化、系统化轨道

  从前的“老破旧”社区“旧貌换新颜”,一条条绿道、小游园、微绿地遍布社区周围;服务配套不再是社区的“难言之隐”,一个个社区综合体、党群服务中心、手机应用程序让文化体育、医疗养老、便民服务等多种公共服务与便民生活服务在市民的脚边和指尖汇聚……

  2017年以来,成都就社区发展治理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形成“1+6+N”政策体系并有序落地落实,着力破解当前社区发展治理面临的困境难题,努力探索一条特大城市社区发展治理新路径,初步实现城市有变化、市民有感受、社会有认同。在“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评选中,成都连续12年蝉联榜首,真正成为“一座来了就不想走的城市”。

  在城乡社区的显著变化中,如何回应市民对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更高期待,如何让社区发展治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些问题激发了成都市民的社区发展治理立法期盼。

  “在党建引领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成都市于2018年12月将社区发展治理纳入地方立法工作计划。”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康琳介绍,经过深入开展立法研究、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法规内容等环节,历时近2年,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全国首部以“社区发展治理”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

  康琳表示,《条例》的正式实施也标志着成都社区发展治理工作步入法治化、系统化轨道,将对成都推进社区发展治理现代化,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发挥积极作用。

  围绕居民多元化需求

  构建十五分钟社区生活服务圈

  梳理《条例》共7章52条内容,“社区发展”是专设的一章,对社区形态改善、业态提升、生态优化、文态塑造进行规范。

  同时,设“社区治理”专章,构建“自治、法治、德治、共治、智治、综治”的社区治理体系。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物业管理区域治理、院落治理等重难点问题作了专门回应,将本次疫情防控中社区和物业小区的防控作用总结固化为立法规范。其中还特别提出,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社区智慧服务、智慧安防、智慧治理场景,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智能化水平,促进社区智慧治理。

  《条例》施行后,社区居民将能享受到哪些服务?在“社区服务”专章中明确,将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便民生活服务、特色项目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的社区服务体系,对培育社会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发展治理作出专门规定。其中,围绕居民多元化需求,建设和完善社区政务、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生活服务等设施,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提升便民生活服务,发展特色项目服务,倡导社区志愿服务,构建十五分钟社区生活服务圈。鼓励并支持发展托幼、养老、助残、照护、教育培训等各类社区服务。

  鼓励设立社区基金(会)

  用于支持社区发展治理

  作为《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发展治理的保障与监督也备受关注。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在《条例》中,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区发展治理相关的工作保障、资金保障、人力资源保障、专家智库保障机制。

  其中提出,区(市)县应当为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和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等保障;发改、住建等部门应当为社区活动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维修等提供保障。同时,明确社区经费保障,将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鼓励设立社区基金(会),按照规定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等,用于支持社区发展治理。

  对于不少市民关于“《条例》中大量条款是倡导性的,是否会影响其实施效果”这一疑惑,成都市司法局副局长周新楣现场表示,《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属于法律规范,是成都市开展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是构建成都市城乡社区依法治理法治体系的关键。“《条例》虽然名为‘促进’,但对于政府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仍具有约束性,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则更多的体现倡导性。”周新楣举例说,比如《条例》第46条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涉及应当依法及时向居民公开而不公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处理。第49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发展治理工作中,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李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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