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为护虾苗架网捕鸟 不料自己却站上了被告席

2020年11月27日10:15  来源:封面新闻
 
原标题:养殖户为护虾苗架网捕鸟 不料自己却站上了被告席

  辛苦养殖小龙虾,却被鸟偷吃。为防止虾苗被鸟偷吃,养殖户在虾塘周围架网捕鸟,不料自己却站上了被告席,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25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德阳中院公开审理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采用了“3名法官+4名陪审员”七人合议庭模式。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何某某在其租用的农田建设养虾塘养殖小龙虾,安排其岳父钟某某看守虾塘,钟某某在看守虾塘时,发现有鸟类捕捉虾塘内的虾苗。

  虾苗被鸟类偷吃该怎么办?钟某某与何某某商量,购买捕鸟网架设在鱼塘周围。随后,何某某购买了4张胶丝网、10根竹竿,交由钟某某在虾塘周围架设4套捕鸟网。

  至案发,捕鸟网上共捕捉野生鸟类15只,其中死体14只,活体1只。经鉴定,14只死体鸟类中有:珠颈斑鸠10只,价值300元/只;白鹡鸰1只,价值300元/只;金眶鸻1只,价值300元/只;乌鸫2只。1只活体鸟为小杜鹃,价值500元/只。经鉴定的鸟只总价值4100元。

  2020年5月29日,广汉市公安局以何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广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8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某、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该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经审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德阳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何某某、钟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何某某、钟某某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庭审中,双方就此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某某、钟某某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5600元;被告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公共场所进行8次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并拍摄相关照片、视频为证,宣传资料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

  法官提醒,随着生态环境的日渐恢复,鸟类繁殖的速度也不断加快,鸟类偷食农作物、养殖物的事情更是时有发生,农户在维护自身利益同时,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切勿以身试法。(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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