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部门联合出台通知
严格租赁房源发布强化租赁资金监管

2020年09月19日07:54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原标题:严格租赁房源发布强化租赁资金监管

  为促进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成都市再次出招。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18日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成都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详细举措。

  发布房源信息

  须展示房源核验码

  《通知》提出,要严格注册登记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通知》提出,要规范发布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验码。按规定须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企业发布房源时应同步发布监管账户信息。

  《通知》还提出,网络信息平台应加强房源发布主体资格管理,包括:不得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个人发布本人房源的,应对发布者身份进行核验,个人受托发布他人房源的,网络信息平台应收存委托书,且发布房源数量不得超过10套(间),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等。

  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通知》提出,要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租赁资金要纳入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及利用住房租金贷款获得的资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此外,《通知》提出,规范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责编:章华维、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