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信托总经理陈赤:新规出台 信托企业转型升级不容再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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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赤介绍信托行业情况。刘浏 摄
陈赤介绍信托行业情况。刘浏 摄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2020年06月15日09:33

人民网成都6月15日电 (王波)信托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发展已有40多年历史,既是一种富有特色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架构,同时又是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40多年里,国家对该行业不断改进完善,先后多达6次进行行业整顿,从最初的行业条例,到2001年《信托法》的出台,切实保证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博士、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赤将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979年—2014年是信托的初级阶段,基本特征是信托业以融资类业务为主营业务模式,此时,信托业仅仅是一辆独轮车;2015以后,开始进入了第二个阶段,融资类业务虽然继续存在,但占比显著下降,资产管理业务逐步成为信托业的一个新的主营业务,信托业升级为两轮驱动,同时,财富管理业务开始萌芽并逐渐成长;在可见的未来,信托业将过渡到第三阶段,资产管理业务继续茁壮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取代非标债权融资类业务而普遍开展,信托业新的双轮演变为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非标债权融资类业务成为非主流的附属业务。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新规),对信托业有哪些挑战和机遇?

日前,陈赤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信托公司来说,2018年国家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展现的挑战,更多在资金端,主要表现为对一个私募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不超过200人的限制,信托现行规则是机构投资者和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限制;其次表现为对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所持有的金融资产额度或年收入)显著提高。

陈赤分析道,资金信托新规在资产端展现出新的挑战,首先是针对信托公司主营业务——以贷款为主的非标债权业务,要求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用于贷款或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占比不得超过50%,这一条对信托公司至为深远;其次是针对非标债权业务的集中度,要求投资单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最后是针对关联交易,对集合资金信托用于关联交易略有放松(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15%),但对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关联交易的金额则大大收紧(用于本公司或关联方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区分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

同时,已经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股东准入资格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对信托公司增资扩股的审批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即将修订出台的新的净资本管理办法,可能将提高贷款等非标债权资产的风险系数,从而压缩同一规模净资产、净资本下的非标债权展业空间,这又对信托公司增资扩股增加净资本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些监管规则的显著变化,表明了监管机构正在坚定不移、持续不断地促使信托公司从以利差收入为主的风险型非标债权融资机构,向收费型资产管理机构转变。”陈赤说道。

传统的非标债权融资信托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比,主要有哪些差别?陈赤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前者属于卖方业务,出发点是满足各类企业的融资需求;后者虽然仍然由信托公司发起,但它属于买方业务,出发点是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前者始终难跳出类贷款业务的窠臼;而后者展开的方式,无论是项目投资、PE投资、并购投资或是资产投资、证券投资,皆为真正的投资类业务,与银行业务相比有清晰的界限。 三、前者信托产品设有预期收益率和固定明确的期限,容易强化投资者的“刚性兑付”预期;而后者信托产品按照净值化进行管理,不设预期收益率,其存续的期限具有弹性,从而有利于将投资者的行为模式转换为风险自担的投资行为。

四、前者的收入来源于“利差”,同时因承担着“刚性兑付”的压力,属于风险型业务,业务收入高,但风险也大;后者的收入来源于固定费率的佣金和超额收益分成,不“刚性兑付”,属于收费型业务,此类业务的收入一般不会太高,但自身风险也较小。

五、前者的信托产品多为针对某一个融资主体甚至某一特定项目的“一对一”模式,投向集中,难以分散风险;后者的信托产品多采取基金形态,资金投向资本市场上多个不同的投资品种,有利于分散风险。

面对日益强烈的监管信号、日益明确的监管导向,信托公司、信托从业者应该尽快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哪些准备? 陈赤认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必须由双轮驱动:非标债权融资类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简单地说就是非标与标。信托公司初期以给现有主要收入来源--非标债权业务提供规模指标为目的,可行的路径一是拓展事务管理类证券投资信托。二是与领先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建立战略协同关系,依托专业机构的帮助,构建委外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体系(TOF),但这将考验信托公司的产品设计能力和对外部管理人的选拔能力。下一阶段,信托公司在加快学习、熟悉证券市场,培养、引进证券投资人才后,选择细分市场,构建具有主动管理能力的证券投资体系。此外,证券发行市场的投行牌照,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不会再是可有可无的门面摆设了,它既是信托公司从非标债权融资信托产品发行人,转向标准化债权融资投资银行角色的必由之路,也可在合规前提下通过一二级市场联动,带动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时期内,信托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净利润面临下行压力。净资本管理新规将调低同样的净资本所支撑的业务规模;信托公司或者从现有人员分出一部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新招收这一类业务人员,而资产管理业务的盈利能力目前比不上非标债权业务高。此时此刻,股东的理解和指导,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尤为重要。”陈赤说,信托公司的营销体系面临增大的销售压力。很简单,他们不仅要销售非标债权产品,而且要销售相当规模的标准化产品。因此,营销网点增设、营销人员增加、线上销售规模增大、品牌推广力度增强,也将可以预期。

如果今后事务管理类非标债权业务风险系数与主动管理业务被一视同仁,那么,传统的通道业务将迎来“寒冬”,难以为继,这一类业务面临转向标品信托通道业务的压力。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而言,赖以为生的非标债权业务规模变得弥足珍贵,非标债权业务面临提高单位收益的压力,包括险资直投在内的低收益业务,如果没有被监管机构特殊“处理”,将不具备展业价值;而通过项目股权投资替代债权融资,也是势在必行的转型之路。

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将面临如何为信托公司自身服务的压力。非标转标,“以退为进”,通过信托受益权证券化,既腾挪出非标债权业务空间,又增加自己熟悉的证券投资品种,是一项既有诱惑力,又有挑战性的任务。

由于资金信托新规将非标债权业务多项规模指标与信托公司净资产挂钩,为扩大业务规模边界,信托公司面临持续增资扩股的压力,股东增资,引进战略投资者,乃至谋求独立上市或分拆上市,比以往显得更为紧迫。

如何“跳出三界外”开发资金信托以外的业务?陈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研究、开发那些不在资管新规监管范围之内、不属于资金信托的服务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使之具有盈利性和独立发展能力,则是信托公司着眼于长远应研究的课题。总之,资金信托新规出台,对信托公司而言,转型升级毋需再犹豫,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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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罗昱、章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