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为新冠肺炎防控立法:

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被依法追责

2020年02月11日07:49  来源:成都日报
 
原标题: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被依法追责

  2月10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决定》明确我省实施分区分类防控,突出重点、因地施策。落实了疫情防控责任,共同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严防疫情输入、输出和扩散。《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防控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实行网格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鉴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可以依法按照程序规定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该授权规定既有利于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采取更加有效、灵活的临时性防控措施,同时,也对其制定的措施提出了限制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黄智刚表示。

  《决定》指出,全社会应当共同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对实施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考虑到我省农村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众多,农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决定》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农村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挖掘农村本土医疗资源,整合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医疗力量,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和防疫宣传,开展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行前健康检测,落实农村疫情防控措施。

  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报告关系防控措施和防控效果。为此,《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同时强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依法依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为鼓励全社会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决定》明确,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决定》还对违反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特别强调,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恶意传播疫病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严格采取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记者 张家华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