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1月17日电 (任重)据成都市政府网消息,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理顺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搭建国有资本运作平台,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稳步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意见》强调,2020年,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首批试点单位;2021年,扩大试点范围;2022年,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全面推开。
《意见》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要求自查清理,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谋划,清核所办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相关资料及档案归集工作。
(二)全面实施分类处置。坚持脱钩为原则,不脱钩为例外,实施分类处置。
1.脱钩划转企业。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兴办的企业全部脱钩划转。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与行使公共职能、发展公共事业无关的一般营利性企业脱钩,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划转移交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有关国有企业。
2.部分保留企业。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实行部分划转,划转国有资本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有。同时,原主办单位通过持有部分股权方式保持一定影响力,实现公共事业和企业业务互相促进、协同发展。
3.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部分特殊企业。新闻宣传与文化类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金融、政法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并按照上级总体部署进行同步同向改革。
4.市场化处置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破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处置。
(三)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1.对于脱钩划转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资产归属、职工身份等,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接收方要做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落实脱钩划转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债权债务处理等政策。划转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资产接收、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相关补偿等事项。
2.对于部分保留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将清核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事项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协商一致办理划转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承接企业章程中明确集中监管股权与原主办单位股权比例、具体职责,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履职行权。
3.对于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部分特殊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上级总体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对于实施市场化处置的企业,主办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妥善处理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各类问题,按有关规定履行注销、破产、拍卖、出售等程序。
(四)实施集中统一监管。按照“产业相近、优势互补,逐一甄别、分类处置”的原则,市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作为承接主体,集中管理,实现规模效应。
1.脱钩划转企业纳入接收企业实施集中监管。划转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相关国有企业的企业,由接收方根据授权和相关规定统一管理,纳入考核范围,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规定加强监管。
2.部分保留企业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集中监管。将部分保留企业国有股权分为集中监管股权和原主办单位股权,集中监管股权统一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由其持有,原主办单位股权继续由原主办单位持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部分保留企业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股权管理、资本运作和布局调整;原主办单位负责推动企业经营与公共事业之间良性互动、协同发展,在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管理人员选聘、投资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主要表决权,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同时享有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持股情况获得收益的权利。
3.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特殊企业由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统一监管规则,强化集中监管。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新闻宣传和文化类企业,要按规定进一步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按照上级总体部署进行同步同向改革,实行集中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