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房產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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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6年8月28日后新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申請預售的,單體建筑工程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封頂標准為單體預售樓棟頂層頂板澆筑完成
●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証后,可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過房屋總價5%的定金。定金全程封閉管理,不得使用。
記者26日獲悉,為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穩步推進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聯合出台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明確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提至主體封頂、有序擴大現房銷售范圍。同時,為存量項目、歷史遺留項目設置過渡期政策,配套土地、金融、建設管理多維度支撐,在守住交付底線的前提下,保障行業平穩過渡、市場供需穩定。
明確商品住房預售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意見明確了商品住房預售條件要求: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含部分取得)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2026年8月28日后新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申請預售的,單體建筑工程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封頂標准為單體預售樓棟頂層頂板澆筑完成。
同時,為支持項目平穩過渡,實施意見明確,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已公告)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的項目,原則上執行新的預售政策﹔經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評估風險確保能夠按時建成交付、加強預售資金監管並報備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原有預售條件申請預售,其中重點監管額度要覆蓋項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設費用。
對超期未開發、已停工滯建歷史遺留問題項目,盤活時經評估風險、集體研究決策,2028年12月31日前備案后可按原預售條件執行。
新增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模式
實施意見還明確了新增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模式。
監管職責與機構方面,實施意見明確,市縣住建部門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市房屋產權交易中心承擔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和成都高新區范圍(即“5+1”區域)內具體監管工作,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及其他(區)市縣由屬地政府(管委會)確定資金監管機構。
不僅如此,住房資金監管機構應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並在項目的主辦銀行開立資金監管賬戶,購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個人住房貸款等購房資金應全部直接存入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在商品住房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及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后,開發企業可解除資金監管,但應保留適當資金用於房屋交付和首次登記。
現房銷售定金收取不超總價5%
實施意見指出,2026年8月28日后新發布出讓公告的土地,有序推行現房銷售,並在土地出讓公告中向社會公開現房銷售相關信息。
為強化現房銷售備案管理,現房銷售前,開發企業應辦理房屋首次登記,將現房銷售方案、不動產權登記証明和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意見書等報市縣住建部門備案,且房屋及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証后,可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過房屋總價5%的定金﹔開發企業違約不能按期交房的,購房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定金全程封閉管理,不得使用。
強化市場監管,嚴厲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通過非監管賬戶收取預售資金、定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楊升濤)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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