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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婚事時“自願贈與” 退婚能按彩禮退還嗎(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亓玉昆
2026年10月15日08:2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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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與李某原系情侶關系,二人已舉辦婚宴並共同生活,但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戀愛交往期間,張某為與李某締結婚姻,以現金交付和轉賬等形式向李某支付彩禮禮金等30余萬元。其中,部分款項張某在轉賬時明確備注為“禮金”。

  該款被李某退回后,張某又按李某要求,重新轉賬並備注為“自願贈與”。后因李某不同意登記結婚,且就款項返還問題協商無果,張某遂訴至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退還全部款項。

  原告張某訴稱,戀愛期間,自己向李某支付財物均系以與李某領証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凡較大額度轉賬,李某均要求備注中明確“無償贈與、贈與”等字樣,然而李某對領証一事始終拖延。自己無奈要求其退還彩禮等費用,李某不予理會。故訴至法院,主張李某退回全部款項。被告李某辯稱,轉賬備注明確標注“自願贈與”,應視為張某無償贈與自己的財產,不得撤銷或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按照習俗為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向被告進行財產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轉賬時已明確為禮金,后雖經被告退回后修改備注為“自願贈與”,但該款項性質仍需結合轉賬背景、款項用途以及雙方真實意思綜合認定。

  法院經查証認為該款項更符合原告為與被告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屬於彩禮,應根據法律有關彩禮返還的規定予以處理。最終,閔行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雙方的實際情況,酌情判令被告返還彩禮約20萬元。

  辦案法官表示,彩禮作為傳統婚俗的組成部分,其本質是一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較大數額財物的附條件贈與。在雙方未能最終締結婚姻的情況下,給付財物一方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返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自願贈與”並非萬能擋箭牌。如果轉賬發生在籌備婚事期間,金額明顯超出日常戀愛消費水平,且與婚嫁事項相關,法院仍會參考雙方的真實意思作認定。備注可以作為一種証據,但不能單獨決定款項性質。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無論是婚前置辦款、彩禮還是日常贈與,尤其是涉及大額財物贈與時,雙方應盡可能明確資金性質。建議通過轉賬記錄等留下痕跡,同時保存聊天記錄、購物憑証等証據,明確款項用途和支付目的,避免后續產生糾紛時舉証困難。

  《 人民日報 》( 2026年10月15日 19 版)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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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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