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四部門聯合發布典型案例,回應買理財受損責任分擔等熱點問題
金融消費投資維權,這些細節請留意(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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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買了理財,結果大虧,一定由買者自負嗎?貸款還不上時,才發現有高額違約息費條款,這筆錢該付嗎?買了重疾險理賠卻遭拒,理賠門檻怎麼判定?……針對社會關注熱點,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2日聯合發布6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旨在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
這批典型案例覆蓋金融借款、基金理財、數字金融、人身保險、証券投資等多個領域,聚焦格式條款、公平交易、適當性義務、權利救濟、多元解紛等現實熱點和司法難點,集中展現金融審判對金融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價值引領。
高風險理財受損,能主張賠償嗎?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選擇通過金融機構理財。如果產生損失,一定是買者自負嗎?
在一起案例中,蘇某經某銀行客戶經理推介,線上簽訂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其網上銀行賬戶投資600萬元購買該銀行代銷的資管產品。近兩年后,該產品的資產管理人發布公告稱,因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考份額淨值觸及止損線,根據合同約定提前終止該計劃並按約定進入清算程序。蘇某陸續獲得清算分配款項,但投資本金遭受損失。
損失該由蘇某承受嗎?蘇某並不認可,便提起訴訟,訴請銀行賠償投資損失。
法院審理查明,合同雖載明“該資管產品本金可能遭受損失”,但銀行提供的合同以及《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等原始材料均無蘇某電子簽名確認,無法認定銀行向蘇某充分揭示了風險,進行了風險匹配。同時,監管部門調查意見也指出該銀行在產品代銷中存在營銷材料不齊全、產品介紹不清晰等問題。
“在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等級金融服務領域,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審理法院認為,蘇某的投資損失真實存在,銀行在銷售案涉資管產品的過程中,未以合適方式向蘇某揭示產品風險、產品特性、投資方向、開放贖回安排等關鍵信息,亦未就產品風險與蘇某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匹配說明。銀行雖然不存在欺騙營銷誘導購買高風險產品行為,但不能反推其已盡到適當性義務。
最終,法院認定某銀行作為賣方機構未盡到適當性義務,判決某銀行向蘇某賠償66萬余元。
高額違約息費,都要還嗎?
近年來,隨著金融借貸業務廣泛開展,部分銀行通過設置多層利率條款收取高額違約息費,金融消費者往往忽略合同細則,直至借貸發放后才發現實際貸款成本遠高於預期。
潘某、李某二人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由於生產經營需要,潘某、李某與某銀行簽訂合同,以房屋抵押貸款75萬元。之后,因潘某、李某未依約還款,銀行提起訴訟。然而,令潘某、李某沒想到的是,銀行的要求之一是,按23.10%的年利率計收罰息及復利。
這麼高的罰息利率怎麼算出的?
原來,雙方合同中有關於借款利率調整的條款。根據約定,銀行主張借款人逾期后利率由年利率6.9%先調整為年利率15.4%,再上浮50%,據此得出逾期利率為年利率23.10%,達到正常借款利率的3倍有余。
合同條款很清晰,銀行訴求是否應得到支持?
“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調整條款屬於與借款人存在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具有非合意性、非常規性的特點,應適用民法典關於格式條款的訂入規則、提示說明義務的相關規定。”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辦案法官黃燕芝介紹,利率條款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條款,貸款人負有全面披露借款利率的義務,保障借款合同系借款人真實意思表示。
從本案情況來看,利率調整條款並未予加粗提示,該條款無論是在顯著性方面,還是在與借款利率條款、逾期利率條款的整體性、連貫性方面,均未達到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法定標准。結合合同其他條款約定,最終,法院對銀行主張的借款本金、年利率6.9%的利息、年利率10.35%的罰息、復利以及部分律師費損失,並就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予以支持。
“依法認定貸款人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無權依照該條款計算逾期利率。”最高法等四部門認為,本案裁判對引導金融機構審慎合規擬定合同文本、規范信貸業務開展、營造良好融資環境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重疾險理賠被拒,門檻怎麼判定?
司法實踐中,部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設置嚴苛細化的專業診斷要件,客觀抬高保險消費者的理賠門檻,由此引發的保險理賠爭議較為多發。
在一起案例中,徐某為其女兒吳某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某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及附加豁免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為40萬元,年繳保費4840元,繳費期19年,保險期間為終身。按照保險合同,“肝豆狀核變性(Wilson病)”被列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圍,但設置了多項嚴格臨床診斷要件。
幾年后,吳某因肝功能異常在浙江大學附屬兒童醫院就診,經多項專科檢查被確診為“肝豆狀核變性(Wilson病)”,醫院出具《診斷証明書》。
於是,吳某向該人壽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賠,並請求依約豁免續期保費。人壽保險公司審核認為,吳某所患疾病雖屬合同列舉的重大疾病范疇,但未完全符合合同對該疾病規定的全部臨床診斷要件,決定不予理賠、不予豁免續期保費。此后,吳某提起訴訟。
經審查,浙江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相關保險責任范圍條款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條款設置嚴苛理賠要件,且未盡充分提示說明義務,人壽保險公司據此拒賠依據並不充分。
考慮到吳某急需理賠款用於后續治療,為及時救濟當事人權益,實質性化解糾紛,法院積極開展訴訟調解。細致闡釋民法典格式條款規則及保險法最大誠信、不利解釋原則,厘清保險合同約定診斷標准與臨床醫學常規診斷之間的法律邊界,明確保險公司不得依據超出臨床診斷規范的合同條款拒絕理賠……
經法院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人壽保險公司一次性向吳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險理賠款36萬元﹔豁免吳某確診后的16期續期保費77440元。幾天后,人壽保險公司履行完畢付款義務。從案件啟動到履行完畢,僅歷時20日。
針對金融案件特點,在監管部門的支持配合下,人民法院綜合運用多元化解、調解和解、示范判決、代表人訴訟等工作舉措,簡化維權流程、壓縮處置時限、降低維權成本,為金融消費者、中小投資者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糾紛化解途徑,取得了良好的解紛效果。下一步,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將凝聚共治合力,共同規范金融服務行為,著力形成機構合規經營、群眾理性消費、監管精准施策、司法有力保障的良好格局,助力金融高質量發展。
《 人民日報 》( 2026年10月13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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