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和解協議妄圖逃避執行 法院:罰款並拘留
2026年10月09日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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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法官,我們私下已經達成和解,請解除對我的執行措施。”
“徐某某,經查証,這份和解協議是你自己偽造的!現依法對你進行罰款及司法拘留!”
近日,雙流法院辦理一起執行案件時,被執行人徐某某為解除執行措施,竟偽造執行和解協議提交法院,企圖蒙混過關。執行干警敏銳察覺、細致核驗,當場識破騙局。最終,徐某某因妨害執行,被依法予以罰款和司法拘留。
據了解,徐某某的案件自進入執行程序后,雙流法院便依法對其採取了相關執行措施。然而,徐某某不思履行,反起歪念,自行“炮制”了一份與申請執行人的和解協議,謊稱雙方已私下達成和解,要求解除措施。協議交到執行員手中,幾個疑點立刻引起了警覺:協議內容粗糙、關鍵條款缺失,申請執行人的簽名筆跡也明顯異常。執行員當即致電申請執行人核實,對方明確表示:從未與徐某某達成和解,更未在文件上簽字。謊言當場被拆穿。
鐵証面前,徐某某承認了偽造協議、逃避執行的違法事實。雙流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其作出相應處罰。
法官說法
虛假手段無法逃避執行
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自願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其真實性是法院審查解封、解除措施的前提。偽造和解協議,既侵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嚴重擾亂司法秩序。向法院提交虛假材料、企圖欺騙司法機關,應予以處罰。
執行和解是善意履行的“快車道”,絕非逃避執行的“避風港”,更不是可以偽造的“通關文牒”。任何以虛假手段逃避執行的行為,不僅無法得逞,還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張偉進)
來源:成都日報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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