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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發布通知 明年起5類情況不納入居民大病保險報銷

2026年09月09日08:15 |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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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醫療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從明確籌資標准、規范待遇保障政策、優化經辦承辦機制、強化資金監督管理等方面進一步統一規范成都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下稱居民大病保險)相關政策。其中,《通知》明確,從2027年1月1日起,基本醫保異地就醫降比例自付費用、門診慢性病費用、超限價自付費用、基本醫保乙類先行自付費用以及按醫保政策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大病保險報銷。

《通知》規范了合規醫療費用范圍,居民大病保險與居民基本醫保目錄保持一致,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特殊病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納入居民大病保險合規費用范圍。

同時,《通知》統一了起付標准,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准原則上按本市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每年度隨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實施調整,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起付標准降低50%。居民大病保險對一個自然年度內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單次或多次累計后超過起付標准部分,按比例給予報銷。

從2027年1月1日起,對參保人員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扣除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以后,按以下比例報銷:0至5萬元(含)部分按60%報銷,5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部分按70%報銷,10萬元以上部分按80%報銷。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同時,成都執行全省統一的居民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30萬元/人·年和參保激勵約束機制。

根據《通知》,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按規定依次由居民基本醫保、居民大病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順序進行報銷。(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陳昊)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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