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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新政 最高可報銷80%

2026年09月02日0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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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市政府網站獲悉,成都出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新政,進一步從明確籌資標准、規范待遇保障政策、優化經辦承辦機制、強化資金監督管理等多方面進一步統一規范我市居民大病保險相關政策。其中明確,從2027年1月1日起,門診慢性病費用等5類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大病保險報銷,同時報銷比例也統一固定下來,最高可以報銷80%。

新政再次強調,成都市居民大病保險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撥,在保証資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籌資水平逐步調整過渡至當年居民基本醫保人均籌資水平的6%左右。

居民大病保險與居民基本醫保目錄保持一致,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特殊病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納入居民大病保險合規費用范圍。

新政明確,基本醫保異地就醫降比例自付費用(因異地就醫,導致醫保報銷比例下降產生的額外多付的部分)、門診慢性病費用、超限價自付費用、基本醫保乙類先行自付費用以及按醫保政策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大病保險報銷。單行支付藥品、高值藥品支付待遇按成都市醫療保險藥品保障管理政策執行。

起付標准統一。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准原則上按本市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每年度隨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實施調整。符合條件困難群眾起付標准降低50%。居民大病保險對一個自然年度內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單次或多次累計后超過起付標准部分,按比例給予報銷。

從2027年起,全市統一按固定比例報銷,不再因商業保險公司的不同而有差異。對參保人員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扣除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以后,按以下比例報銷:0至5萬元(含)部分按60%報銷﹔5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部分按70%報銷﹔10萬元以上部分按80%報銷。符合條件困難群眾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同時,執行全省統一的居民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30萬元/人·年和參保激勵約束機制。(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李霞)

來源:成都日報

(責編:袁菡苓、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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