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后另選中介成交,算不算“跳單”?(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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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日常生活中,人們進行消費交易時常常貨比三家。甲公司在買房時,也對比了不同中介的費用和服務,在選擇了較低費用的中介成交后,卻被先前聯系的中介起訴“跳單”。到底是正常比較還是“跳單”?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給大家提了醒。
原來,甲公司由於經營所需,打算購買一處辦公用房。於是,便找到中介公司乙公司尋求服務。此后,乙公司的員工帶著甲公司的負責人實地查看了涉案房屋,雙方簽署了《委托看房確認書》。
為了得到更優惠的服務,甲公司也接觸了另一家中介公司丙公司。通過丙公司員工介紹,甲公司的負責人也了解到了同一房源信息,而且丙公司的報價更低,居間服務方案也更符合其需求。最終,甲公司通過丙公司以低於乙公司報價的價格購入涉案房屋,並支付了中介費。
“《委托看房確認書》約定,甲公司不得利用乙公司提供的信息另行委托成交,否則應當支付違約金。”乙公司認為,其率先向甲公司推介並帶看了涉案房屋,甲公司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另行成交,構成“跳單”,甲公司應支付違約金。
而甲公司則辯稱,涉案房源信息並非乙公司獨家掌握,已進入公開市場,自己有權選擇價格更低的丙公司成交。
如何判斷是否為“跳單”呢?民法典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根據民法典規定,認定‘跳單’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實質服務﹔委托人利用了該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委托人繞開該中介人直接或通過他人與交易相對方訂立合同。”承辦法官趙蕾介紹,該案的核心爭議在於:甲公司是否利用了乙公司提供的信息,繞開其另行委托成交。
從房源信息看,甲公司提交了其他中介更早推薦該房源的微信記錄,顯示出涉案房源信息已進入公開市場,並非乙公司獨家掌握。“雖然乙公司確實將這套房源推薦給了買受人,但這並不影響買受人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取同一房源信息。”趙蕾法官說。
那麼,買受人是否利用了乙公司提供的服務呢?法院審理認為,“利用”的核心在於房源信息是否具有獨家性以及買受人獲取信息的途徑是否正當。本案中,乙公司僅提供了信息推介和帶看等基礎服務,其他公司亦提供了相應服務,乙公司提供服務與最終成交之間缺乏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買受人並未利用乙公司提供的服務。
此外,“跳單”違約的認定,除了要求委托人客觀上利用了中介方的信息或服務外,一般會審查委托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逃避支付報酬的故意。“從本案實際情況看,甲公司最終通過丙公司完成交易並支付了合理的中介服務費用,不存在惡意逃避支付報酬的主觀意圖。”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消費者在挑選房源時,在得知同一房源信息后,有權自主選擇價格更低、服務更優、收費更合理的中介機構完成交易,因此甲公司不構成“跳單”。
法官提醒,消費者如果發現不同中介代理同一房源,應盡量留存各家機構聊天記錄、房源鏈接等對該房源的推介記錄,以証明自己獲取信息的合法多樣渠道。如果決定更換中介,也應基於服務質量或價格優勢的考量,而非惡意規避中介費用。
誠信是市場交易的基石,也是法律的原則和要求,切莫為了貪圖小利,在接受了首家中介的實質服務后,私下繞開中介與房東直接簽約,這種“跳單”行為最終還須補交中介費且承擔違約責任,得不償失。
《 人民日報 》( 2026年08月27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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