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通報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違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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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本報北京8月19日電 (記者吳儲岐)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通報5起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違法典型案例,涉及違規設立分支機構、超出業務范圍開展活動、對代表機構疏於管理等問題。這批案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案”“北京宜春企業商會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案”“山西省晉綏邊區歷史文化研究會超出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案”“項城防水協會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案”“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對代表機構疏於管理案”。
山西省晉綏邊區歷史文化研究會未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違規設立分支機構嵐縣紅色文化專委會﹔同時還存在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住所變更后未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三條“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等規定。2026年3月,山西省民政廳對山西省晉綏邊區歷史文化研究會作出停止活動六個月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河南項城防水協會擅自跨區域設立項城防水協會青海分會,后者在青海省西寧市違規發展會員並收取會費。上述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的規定。項城市民政局與業務主管單位聯合對該協會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其限期整改。協會按要求撤銷項城防水協會青海分會。2026年7月,河南省周口市項城市民政局依法對項城防水協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 人民日報 》( 2026年08月20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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