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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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4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26年7月31日國務院第9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總理 李 強
2026年8月10日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中的“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后增加“更好滿足多樣化住房消費需求”。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國務院決定。”
四、第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審批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最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預算中列支。”
七、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支付房租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裝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六)離休、退休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國務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費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八、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九、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准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十、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修改為“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
十一、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主要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籌集、運維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領域相關公共支出的補充資金。”
十二、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數字化、智能化建設,提升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效能,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記錄等全國范圍內互信互認,推動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異地貸款等業務便捷高效辦理。”
十四、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其中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住房公積金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全面完整准確的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提取的住房公積金,3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返還貸款資金,5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七、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第七項修改為:“(七)未經批准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政策性金融債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八)未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等義務的”。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指導。”
十九、刪去第四十六條。
二十、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修改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修改為“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第八條中的“建設、財政、人民銀行”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第十二條中的“中國人民銀行”修改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其中的“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修改為“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分別改為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其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其中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其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分別改為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其中的“行政處分”統一修改為“處分”。
本決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 人民日報 》( 2026年08月19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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