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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6萬被駁回!成都金牛法院:員工“失職”舉証不足

2026年08月18日14:51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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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員工因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據此索賠需要滿足哪些法定條件?舉証責任又在誰?

近日,成都金牛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最后結果如何,一起來看!

趙宇(化名)是某採購公司的一名后勤員工。2025年6月,公司發出一份《員工除名通知》,列舉其多項“過錯”:某日上午,在不到半小時內3次擅自離崗,分別離開崗位3至5分鐘不等﹔因離崗導致顧客到店后無人服務,造成顧客不滿及流失﹔3次離崗分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合計6萬元。

基於以上行為,公司對趙宇作出開除處理。趙宇不服,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費用。仲裁裁決支持趙宇部分請求,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6891.74元。但公司又不服,便提起訴訟,因証據不足,法院認定公司辭退行為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敗訴后,公司並未罷休,而是再次申請勞動仲裁,單獨要求趙宇賠償因工作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6萬元。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公司訴至法院。

訴訟中,公司稱趙宇嚴重違反《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規定,多次擅自離崗導致客戶流失,並威脅人事主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趙宇辯稱,公司在另案中關於“擅離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主張已被生效判決依法否定,公司本次起訴系濫用訴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公司主張的6萬元經濟損失能否成立。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應當就勞動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失已實際發生、損失金額以及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証責任。然而,公司在本案中未能完成舉証責任:

1.無法証明存在重大過失:公司提交的監控視頻無法完整反映賣場整體情況,亦無法准確核實趙宇離崗的具體時長、原因及離崗期間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員在崗。

2.無法証明損失已實際發生:《公司員工除名通知》中的內容,均系公司的單方陳述,並無購買意向書、合同草案、財務憑証等任何客觀証據予以印証。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該採購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對公司而言:

1.舉証責任在己方:依據“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公司主張員工造成損失,必須提供充分証據証明損失已實際發生、損失金額明確、系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直接導致。

2.証據要扎實:監控視頻應能完整反映現場情況,損失金額需有客觀財務憑証佐証,不能僅憑單方陳述或估算。

3.管理要規范: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考勤、崗位職責和損失認定制度,確保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於法有據。

對勞動者而言:

1.履職需盡責: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避免因自身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

2.維權有依據:若公司以莫須有的“損失”為由克扣工資或索賠,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出示証據,並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郭雅麗 段楚榆)

(責編:羅昱、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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