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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桃子“60秒以上廣告報價25.8萬元”

AI演員商業化帶貨為時尚早

2026年08月06日09:57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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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短劇女主“方桃子”火了。8月4日,“AI短劇女主60秒以上廣告報價25.8萬元”的話題引發熱議。一個AI演員接廣告為何能報出如此高價?

  北京日報記者調查發現,針對這一報價,業內說法不一,廣告主對AI演員態度分化。在超九成AI短劇難以出圈的行業背景下,AI演員的商業化運作究竟是一條嶄新賽道還是一次話題營銷,熱度又能持續多久,仍需時間給出答案。

  AI短劇女主已接到美瞳廣告

  “方桃子”為女主角的AI短劇聚焦都市職場故事,上線至今單平台播放量已突破2億。記者了解到,“方桃子”的特別之處在於其獨立社交賬號的高熱度。自6月14日在抖音發布首條視頻以來,“方桃子”的賬號已發布50條內容,粉絲量達41.1萬,獲贊超2822萬。賬號視頻內容並非短劇劇情剪輯,而是展現AI演員“方桃子”的日常生活,呈現其做三明治、買花、健身、跳舞等生活場景,其中點贊量最高的一條跳舞視頻獲贊超22.2萬。

  根據多家媒體報道,抖音營銷服務平台巨量星圖顯示,“方桃子”1秒至20秒視頻報價為16.8萬元,21秒至60秒報價為20.8萬元,60秒以上報價為25.8萬元。這一價格區間已超越大部分百萬粉真人網紅,甚至高於不少千萬粉網紅。

  不過,業內對於這一報價的准確性說法不一。新媒體營銷平台新榜曾發布“方桃子”單條視頻預估報價為6.8萬元,后又修改為20.8萬元。MCN機構負責人倪力(化名)向記者展示了8月4日一條最新報價信息:“近期非常火爆的AI賬號,8月檔期已滿,9月檔期開放預訂,抖音星圖60秒廣告8月報價88000元可參考。”該負責人表示,這一AI賬號指的就是“方桃子”。

  “方桃子”為何能在一眾AI短劇“日拋臉”中脫穎而出?記者注意到,該AI演員並非千篇一律的網紅五官,標志性的發型、臉上的痣及日常鬆弛妝和鏡頭妝的對比,均有效增加了人物辨識度,讓不少觀眾記住了這張AI臉。

  如今,這位AI短劇女主不僅被“看見”,還成功接上了商單。7月31日,“方桃子”發布的一條視頻中,美瞳廣告台詞植入自然,片尾還進行了試戴展示,收獲點贊超7萬,評論近800條。

  記者注意到,該美瞳品牌已在抖音開設官方旗艦店,8月4日下午的直播中,主播重點推介“方桃子同款”,強調其佩戴的是主打款“淺瞳光Plus灰”,一盒10片售價88元,該產品銷量已超10萬件。

  天價報價背后營銷意圖明顯

  除了美瞳,“方桃子”目前尚未給其他品牌帶貨。不過,有MCN平台負責人告訴記者,現實廣告主對AI演員代言態度分化。“汽車3C、游戲網服這類注重科技感、不強調真人體驗的品類,廣告主會積極嘗試﹔但美妝、食品飲料、日化等品類,因轉化率高度不確定,大多選擇觀望。”

  為何AI短劇主角會走向帶貨?行業數據分析平台DataEye發布的《2026上半年AI劇漫劇數據報告》顯示,上半年全網新上線AI短劇超22.19萬部,其中播放量破億的作品1055部、佔比0.47%,破千萬播放作品超1.2萬部、佔比5.8%,超九成AI短劇難以出圈。有短劇業內人士表示,AI短劇已進入高度競爭時代,大部分AI短劇付費表現疲軟,加上短劇平台分成和補貼減少,行業需要講出新故事,IP化成為方向之一。

  實際上,虛擬人接商單並不是新鮮事。早在2021年,網絡平台上就曾涌現虛擬網紅博主帶貨熱潮。花西子官宣同名國風虛擬代言人,屈臣氏蘇打水聯動首個虛擬代言人“imma”,演員羅雲熙旗下首個簽約虛擬偶像藝人利柏特曾擔任展會潮流代言人。

  “前些年數字虛擬人走紅時,就曾出現過天價商單遠超真實藝人的情形,只是彼時那些人物尚未貼上‘AI’標簽。”在文娛產業分析師張書樂看來,這類熱度大多難以持久,數字虛擬人從爆火到跟風再到沉寂,也不過半年時間。

  “現階段AI短劇還缺少像洛天依那樣的長紅IP,熱度來得快去得也快,大概率也會走數字虛擬人的老路。”張書樂表示,這本質上是AI短劇與現實商業營銷的一次跨界聯動,也是兩個行業在各自增長壓力下的一次聯合試探,營銷意圖明顯。

  商業代言合規性引發質疑

  對於AI演員“方桃子”接廣告及“60秒以上廣告25.8萬元”的報價,社交平台上也有網友並不買賬——“真的有人買嗎?都沒體驗過產品。”

  在質疑之余,還有網友進一步追問:AI演員代言商品真的合規嗎?《廣告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2022年出台的《關於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要求,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証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並在廣告代言期內,應當以合理的頻率、頻次持續使用代言商品。

  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表示,依據《廣告法》,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中以自己名義或形象對商品作推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AI虛擬演員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屬於該法條規制范疇。前述指導意見也要求代言人具備實體感知和自主消費體驗能力,AI演員無實體感知能力,無法實際使用任何商品,不具備履行自然人代言義務的客觀基礎。

  肖颯強調,AI不能成為廣告主和運營主體免責的借口。“AI是廣告內容的一部分,若內容存在夸大虛假宣傳,處罰責任主要歸於廣告主與運營主體。”

  張書樂認為,AI演員帶貨是一個全新領域,制作運營方應真實體驗、做好品控,為AI主角的人設和廣告主負責。

  “即使是虛擬形象,在商業化合作中一旦代言不當,同樣面臨AI人設和廣告主聲譽兩敗俱傷的風險。”在張書樂看來,AI短劇批量造星、批量商業化為時尚早,若照搬真人明星的代言邏輯,首先要解決“恐怖谷”效應,即虛擬形象與真人高度相似卻不夠逼真,亦沒有真情實感,反而會引發觀眾的排斥與不安感。(記者 袁璐)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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