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打卡=正常上班?離職“拉鋸戰”裡的工資賬到底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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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只要員工每日按時打卡到崗,就等於正常提供了勞動嗎?用人單位是否就須全額支付在崗工資?
2024年2月,李冬(化名)向所在公司提出離職申請。由於解除條件始終未能達成一致,雙方陷入一場長達數月的“拉鋸戰”。在此期間,公司繼續為李冬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李冬也多次與公司溝通退補公積金差額、離職手續辦理進度、社保繳納等個人事務。直到2024年10月,公司才最終正式書面同意李冬的離職申請。
眼看離職審批一拖就是半年多,李冬越想越覺得“不能就這麼算了”,得好好“算算賬”,便稱自己每天都去公司打卡,有記錄為証,公司當時沒有批准離職,勞動關系就依然存續。現在公司若單方解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支付工資及賠償金,否則構成違法解除。
公司則表示,這幾個月裡李冬僅是打卡,沒有做任何實際工作,也未提供正常勞動,不應視為在崗履職。
雙方僵持不下,李冬便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冬在2024年2月提出離職申請后,自願按照公司安排等待審批,處於待崗狀態。該期間,李冬未正常提供勞動,公司也沒有為其安排工作任務,雙方僅圍繞離職事宜進行溝通協商。直至2024年10月,公司書面同意離職,雙方勞動關系才正式解除。
打卡並不等同於正常上班,李冬在勞動關系異常期間僅有打卡記錄而無實質工作任務、無常態化勞動履職,不應被認定為正常提供勞動。但李冬可依法主張待崗工資、社保正常繳納的合法權益,拒絕用人單位“無工作、無薪資、隻打卡”的無償管控。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向李冬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僅需向李冬支付待崗工資1.6萬余元。
法官提醒
打卡是考勤管理的手段,不等於勞動本身。勞動者在提出離職后,若未實際提供勞動,僅以打卡“佔位”,不能主張全額在崗工資﹔而用人單位也應依法妥善處理離職事宜,避免讓勞動者長期處於“有名無實”的待崗狀態,損害其合法權益。無論企業還是員工,都應以誠信為基、理性為橋,走好勞動關系最后一步。(黃曦 祁洵 陳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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