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與實際保障范圍不符,保險公司構成欺詐(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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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電動自行車是人們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為防范風險,一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選擇投保商業保險。然而,部分保險產品存在宣傳內容與實際保障范圍不符、不同險種的概念邊界模糊等問題。不久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電動自行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管先生購買電動自行車后,通過該品牌綁定的手機APP投保某保險公司的代步工具組合保險,支付保險費199元,保障內容涵蓋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及電動自行車盜搶保險。
幾個月后,管先生駕駛該電動自行車摔倒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該事故屬於交通意外,管先生無責任。管先生申請理賠遭到拒絕。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單中附加車上人員責任的賠付情形為“被保險人有責任”,而管先生受傷系無責任的交通意外所致,不符合理賠條件。
“某保險公司在投保頁面的宣傳內容與實際保障范圍不一致,其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管先生將某保險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判令某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費及相應利息。
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在保險產品的宣傳及銷售頁面,某保險公司使用了包含“騎行受傷—騎行過程中意外受傷怎麼辦”“車上人員受傷”等圖文表述,直觀向投保人傳遞“駕駛人自身意外受傷可獲保障”的信息,而實際提供的保障范圍中並不包含駕駛人自身遭受意外傷害的相關險種,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無法對駕駛人自身遭受的損害進行賠付。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保險人與投保人均應恪守該原則。”承辦法官表示,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不僅應確保產品設計與宣傳內容相符,更應在宣傳銷售過程中,以普通人能夠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充分說明產品特征,履行明確的提示及說明義務。但某保險公司在宣傳中主動作出的“騎行受傷”“意外受傷”等描述,與案涉保險的實際保障范圍不符,且僅簡單展示保險條款,未對保障內容作出清晰解釋,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已構成欺詐。綜合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案涉保險合同,判令某保險公司返還管先生保險費並支付利息。
《 人民日報 》( 2026年07月23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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