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生父與“盡責”繼母離異,孩子由誰撫養?(新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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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家庭關系發生變動,如何確定孩子的直接撫養人,一直是社會關注的話題。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回應群眾關切。
寧先生離婚后,5歲的女兒小寧被寄養在親戚家中。不久后,寧先生與潘女士登記結婚,便將小寧接回家。盡管此后兩人又育有一兒一女,但潘女士始終將小寧視如己出。
然而,好景不長,寧先生開始沉迷賭博,因此欠下巨額債務,常因瑣事與潘女士爆發激烈沖突,並對小寧隨意打罵。
去年6月,潘女士帶著3個孩子搬離住所,同時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希望包括小寧在內的3個孩子均由自己繼續撫養。然而,寧先生理直氣壯地提出:“小寧是我親生的,得跟我。”
當再婚關系走到盡頭,小寧的撫養權到底該歸誰呢?
“小寧自幼跟隨繼母潘女士共同生活,受其撫養教育,雙方已形成符合法律規定的擬制血親關系。同時,小寧與寧先生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客觀存在。”辦案法官李嘯飛介紹,根據民法典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無論是作為繼母的潘女士,還是小寧的生父寧先生,都有權主張小寧的撫養權。
“本案中,小寧的生父對其疏於管教,而且其生母自離婚后一直聯系不上,也未支付過撫養費。而潘女士多年來承擔主要撫養教育責任,與小寧之間建立起深厚的情感紐帶。”李嘯飛說,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本案中,小寧已滿13周歲,明確表達了願意跟隨潘女士共同生活的強烈意願。
據此,寶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寧先生與潘女士離婚,包括小寧在內的3個孩子由潘女士撫養﹔寧先生向潘女士每月支付相應撫養費,潘女士對寧先生的探望予以協助。
當前,再婚組建新家庭的情況並不少見。李嘯飛表示,通過對相關案件辦理,在“血緣”與“責任”之間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抉擇,向社會傳遞鮮明信號:未成年人撫養重在盡責擔當,撫養權歸屬認定始終堅守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無論是自然血親還是擬制血親,唯有切實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才能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 人民日報 》( 2026年07月23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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