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陽台我做主”?行使權利有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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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近日,金牛法院審結一起因不動產毗鄰關系引發的相鄰權糾紛案。自家陽台能不能裝護欄?鄰居起訴后法院如何判?一起來看案例。
案情回顧
張某與李某是同樓層鄰居,兩家陽台相鄰,張某家的採光、通風窗戶正對李某家陽台一側。2025年,李某在自家陽台外側搭建了一圈金屬結構護欄。護欄裝好后,張某發現自家相鄰窗戶的通風明顯受阻,採光也受到影響。
張某多次與李某溝通協商,希望拆除護欄,但李某認為護欄裝在自家陽台范圍內,遂拒絕了張某的請求。張某隨后向相關部門投訴,李某對護欄做了部分調整,但兩家之間的矛盾並未隨之解決,張某最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拆除陽台護欄。
法院審理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陽台外側搭建金屬結構護欄,搭建位置緊鄰張某房屋的主要採光、通風方向窗戶。經現場勘查,該護欄客觀上對張某房屋相鄰窗戶的通風形成了明顯阻礙,改變了原有的空間結構與氣流走向,降低了張某房屋的通風效果。
通風權是相鄰權的重要內容,關乎居住環境的基本舒適與健康,此影響具有客觀性與現實性。李某的搭建行為已構成對張某通風權的侵害,且該妨害處於現實、持續的狀態。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為恢復張某房屋正常的通風條件,保障其合法的居住權益,故法院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其搭建在陽台的結構護欄,並恢復至搭建前的原狀。
法官說法
“我家陽台我做主”?
不少業主都有這樣的想法陽台是我花錢買的,裝個護欄怎麼了?又不是裝在你家。道理聽起來簡單,但權利的行使有邊界。當安裝護欄行為外溢至影響鄰居通風、採光等基本居住條件時,就進入了相鄰權的規制范疇。《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所確立的“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原則,正是對不動產權利行使外部性的制度回應。
“鄰居本身採光不好,與我無關”?
李某提出,張某家本身採光不理想,自家護欄的影響不大。這個邏輯是錯誤的。侵權人(李某)不能因被侵權人(張某)本身處於不利狀態而獲得侵權豁免。房屋採光本來就不理想,這個事實不能成為他人“再添一把堵”的合法理由。法律禁止的是“新增妨害”或“加重妨害”,而非僅僅禁止“造成唯一妨害”。
“大家都這麼裝護欄,為什麼隻告我”?
“別人也這樣做”,在法律上從來不是有效的抗辯理由。每個人的搭建位置、對鄰居的影響程度各不相同,他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個案判斷。更重要的是,一個錯誤的行為不會因為有很多人在做就變得正確。(袁唯茜)
鄰裡之間
多一分體諒便多一分光亮
生活的舒適與和諧
需要每一個人的尊重與守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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