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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 三類設施可實施公建民營

2026年06月10日08:16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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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三類設施可實施公建民營

  近日,《四川省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

  優先為困難老人提供服務

  《辦法》明確,公建民營是指政府將其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養老服務設施,在不改變權屬的前提下,整體委托具備資質和專業能力的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的模式。

  可實施公建民營的設施包括:各級政府作為出資主體建設或購置並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養老服務機構(含特困人員供養機構、農村敬老院)﹔各級政府通過國有土地、房產吸引社會資本建設、約定期滿后產權歸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新建居住小區按規定配套建設並移交給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的養老服務設施。

  根據《辦法》,公建民營機構要堅持兜底保障功能,不鼓勵豪華型、高檔次建設。在滿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為經濟困難的空巢、留守、失能、殘疾、高齡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困難老年人提供服務。

  同時,要嚴防國有資產流失,不得改變國有資產養老服務用途。

  運營合同期限不超過10年

  運營方應通過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合規方式選定,一般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專業養老服務或醫療管理經驗,近3年無違法違規失信記錄﹔與運營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和服務團隊。

  委托方與運營方須簽訂委托運營合同,期限每次不超過10年。合同中須明確服務事項等,並明確床位優先用於接收重點服務保障對象。

  委托方可收取設施使用費和一定數額風險保証金,合同期內出現約定扣除情形的可按約扣除,期滿無異常則退還。運營方獨立承擔運營中的債權債務及經濟、安全、法律責任。

  承擔特困供養職責的,不得降低供養標准或扣減挪用供養經費。社會老年人收費價格須按規定公開。運營方可享受稅費優惠等政策,獲得的財政資金須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七種情形可解除合同

  《辦法》建立了退出機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可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未整改的可解除合同: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變更運營方﹔損毀設施或改變用途﹔評估年審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虐老欺老、推銷金融產品、非法集資、違規亂收費﹔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衛生防疫、食品安全事故﹔違規套取挪用財政資金﹔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辦法》,民政部門須督促委托方制定異常退出應急預案,確保妥善安置入住人員。(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李霞)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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