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協議》≠勞務關系!法院:看實質,不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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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一份名為“勞務”的協議就能規避勞動關系?
員工上班途中受傷,用人單位卻因“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擔責。近日,成都金牛法院審結這起勞動爭議案。
案情回顧
2023年12月11日,張亮來到徐飛經營的一家餐酒吧,成為一名店員。入職近一個月后,雙方補簽了一份《勞務協議》,約定聘用期為一年,張亮需要遵守店內工作紀律和規范,勞務報酬採用“基本工資+獎金”方式發放,獎金與工作表現、績效考核、經營狀況等挂鉤,餐酒吧還可根據經營情況調整報酬待遇。
張亮每天按時上下班,接受餐酒吧管理安排,工資由老板徐飛按月轉賬發放。一切看似平常,直到一場意外的發生——
2024年5月18日,張亮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兩天后出院,他因傷未能返崗。當張亮試圖主張保險理賠相關權益,需要用工單位開具誤工証明時,卻得知雙方簽訂的是《勞務協議》,不存在勞動關系,餐酒吧也沒有為張亮依法繳納社保。
隨后,張亮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餐酒吧的勞動關系並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然而,在仲裁過程中,餐酒吧被經營者徐飛注銷登記,張亮無奈隻得將案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全面審查了雙方提交的《勞務協議》、工資支付記錄、工作安排憑証等証據材料,重點核查雙方用工關系的實際履行特征。
經審理查明,張亮從事的店員工作屬於餐酒吧的核心業務組成部分,其需接受餐酒吧的日常排班、工作任務分配等管理,嚴格遵守餐酒吧制定的規章制度,餐酒吧經營者徐飛按月向張亮支付固定基礎報酬及浮動獎金,雙方已形成穩定、持續的用工關系。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張亮與餐酒吧自2023年12月1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案涉《勞務協議》包含了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工作內容、報酬方式、協議期限、管理要求等,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據此,張亮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后續,張亮可以生效判決為依據,在工傷認定及保險理賠程序中依法主張自身權益。
法官提醒
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取決於雙方簽署的協議名稱,而取決於用工管理的實質。法院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主體資格、管理服從性、勞動業務關聯性等實質要件進行審查,依法准確認定勞動關系存在與否。建議企業根據實際用工模式依法合規管理:對於長期、穩定接受管理的勞動者,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定義務﹔對於臨時性、一次性的勞務合作,應確保協議約定與實際履行方式相一致,清晰體現雙方真實的權利義務。(楊寧 文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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