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出事故,保險賠不賠(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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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貨車司機田某委托他人通過在線方式,為名下的重型貨車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和交強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6萬余元。投保過程中,投保人通過電子渠道完成實名認証,並在相關投保文件上簽字確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保險條款明確載明,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幾個月后,田某駕駛該重型貨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洒、飄散載運物”之規定以及“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田某承擔全部責任。
經專業機構評估,事故造成田某車輛損失價格為51330元。因與保險公司就理賠事宜協商未果,田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及鑒定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與保險公司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保險公司能否以田某超載為由免除車輛損失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田某駕駛的重型貨車在事發時存在超載行為,而超載屬於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條亦將“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列為免責事由。
在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通過在線系統對相關免責條款進行了強制閱讀提示,投保人簽字確認了投保單、風險確認書等文件,足以認定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認定案涉免責條款合法有效,事故損失系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產生,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不少車主存在“買了保險就萬事大吉”的認識誤區,認為只要投保了車損險,無論何種原因造成車輛受損,保險公司都應當賠償。這種理解並不准確。超載不僅大幅增加車輛行駛風險,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將超載列為保險免責事由,旨在督促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自覺抵制超載行為,從源頭上減少事故隱患。
《 人民日報 》( 2026年06月04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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