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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 對家暴虐童零容忍

2026年05月28日09:48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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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打罵不是管教 家事不是擋箭牌

家庭本應是孩子成長最溫馨的港灣,更是守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第一防線”。然而,近年來,一些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發生在家庭內部,多起監護人因虐待未成年子女致死被嚴懲的案件受到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法院5月26日發布6件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重申對虐待、殘害未成年人行為,始終堅持零容忍、嚴懲戒,以絕不姑息縱容的司法裁判,向以“為了孩子好”“家事免責”等為借口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說“不”,全力守護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注意到,典型案例中不僅包括因殘忍虐待兩歲女童致死而被判處死刑的文某某案,司法機關還通過案例明確,監護人放任同居人員虐待未成年子女,以及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虐待兒童情節嚴重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懲虐待、殘害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保護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保障,未成年人父母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也應當協助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在此次發布的文某某案中,已婚的田某攜婚生女田某某與女友文某某共同生活。其間,文某某、田某經常採用打罵、捆綁、吊起、罰站、凍餓等方式虐待田某某。不僅如此,他們還頻繁使用拳腳、拖鞋、飯鏟、木條、皮腰帶、手機充電線等暴力毆打女孩。文某某因田某某尿床,使用手機充電線等嚴重毆打田某某胸部等處致其倒地抽搐,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她的體表挫傷面積累計832.5平方厘米,系在全身多發性軟組織挫傷的基礎上,因胸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致心包積血、急性心臟壓塞死亡。

審理法院以虐待罪、故意傷害罪並罰,對文某某判處死刑。最高法表示,本案中,被告人違背社會公德,踐踏人倫底線,以極其惡劣的手段虐待、殘害幼童,罪行和后果特別嚴重,法院判決彰顯了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即使發生在家庭內部亦絕不姑息縱容,堅決依法從嚴懲處的鮮明導向。

經最高法復核核准,罪犯文某某已被執行死刑。

最高法表示,虐待未成年人絕非“家務事”,而是觸碰法律紅線、踐踏人倫底線的違法犯罪。此類行為對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人格養成造成持續損害,破壞家庭親情根基,侵蝕社會道德文明底線。對長期實施虐待、殘害,手段殘忍,致未成年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從嚴懲處,直至判處死刑。

放任未成年子女遭虐待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文某某案中,田某某的生父田某同樣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

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趙俊甫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有保護義務,不僅不能虐待、傷害子女,對其中一方實施虐待犯罪,另一方還應及時制止或者報案。如果明知另一方實施虐待犯罪,有能力阻止、救助保護未成年子女,卻漠視、放任不管,任由虐待持續甚至變本加厲造成更加嚴重后果,情節惡劣的,也可能構成虐待等犯罪的共同犯罪。

趙俊甫表示,法院一般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不作為的情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對於起次要作用符合從犯條件的,依法予以認定,處理上體現區別對待。

本次公布的另一起案件中,王某某(女)帶著兩歲多的非婚生子陳某與男友黃某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黃某某因陳某生父陳某某多次向其家人發送威脅信息,遂遷怒於年幼的陳某。

黃某某多次以拳頭擊打、手掐、衣服勒脖子等方式虐待陳某,導致其傷痕累累,還逼迫陳某抽煙飲酒。一次,黃某某猛擊陳某左腿,致其左脛骨近端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

黃某某實施虐待行為時王某某在場,但未予阻攔,也沒帶受傷的兒子就醫檢查。直到陳某的傷情被他人發現並告知陳某某,陳某某才報警。

最終,黃某某被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某某被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該案進一步明確,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保護義務,明知同居人員對未成年子女實施虐待而不予阻止、救助,放任侵害行為持續發生,情節惡劣的,同樣構成虐待罪。

“對這類不作為監護人,法院依法定罪量刑,目的在於督促監護人履職盡責,對未成年子女要盡到自己的監護義務。監護義務是法律規定的,不容懈怠。沒有盡到職責的,屬於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趙俊甫說。

嚴格區分“合理管教”與虐待犯罪

生活中,虐待兒童的行為部分是由家長本人實施,而且往往打著“為孩子好”“不打不成器”的旗號。

本次發布的王某虐待、拒不執行裁定案例中,母親王某因不到6歲的兒子楊某吃飯、學習不認真等,以管教之名使用經改造的鐵制衣架和擀面杖毆打楊某,致楊某身體多處挫傷。學校老師發現后報警。公安機關以虐待罪立案后對王某決定取保候審,並向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此后,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王某對楊某實施家庭暴力。

此后,王某仍以管教之名,多次毆打兒子,致楊某輕微傷,公安機關遂對其刑事拘留。法院依法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虐待罪、拒不執行裁定罪,依法予以並罰。最高法指出,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已明顯超出合理管教的必要限度,實屬借管教之名行暴力之實,且經依法制止仍不收斂,情節惡劣,危害較大。

“區分合理管教與虐待犯罪,動機是考慮的一方面,出於故意折磨、摧殘動機的,是認定虐待行為是否屬於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一項考慮因素。”趙俊甫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解釋,“並不是說為了管教孩子,就可以任意實施有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他介紹,實踐中,認定構成虐待罪的案件,一般具有虐待持續時間較長、次數較多﹔虐待手段殘忍﹔虐待造成被害人一定傷害后果,例如輕微傷或者患嚴重疾病等情形。區分虐待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界限,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的暴力手段與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傷亡后果等進行綜合判斷。

構建全方位立體保護體系

家庭內部對未成年人的侵害往往隱蔽性強,易造成發現難、干預遲等問題。為此,人民法院聯動公安、民政、婦聯、社區等部門,構建早發現、早干預、早處置、早救助的閉環機制。

趙俊甫介紹,對於未成年人受虐待,我國已經建立包括強制報告、家庭暴力告誡、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但法院審理的一些案件反映,知悉涉嫌虐待兒童情況的人員有時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不願“過問”其他人的所謂“家務事”,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人員,可能因意識、經驗和專業能力的不足,在知悉涉嫌虐待兒童的情況時不知該不該報告。而職能部門接到報告后,對如何評估虐待兒童行為的嚴重程度、家庭監護狀況﹔對如何區分家庭監護狀況、兒童面臨的風險等級等不同情形,分別採取強化家庭教育指導,對問題、困境家庭進行監督或幫扶,對問題家長進行教育引導,乃至對情節嚴重符合拘留甚至刑事立案條件的,依法報案、移送線索,以及對受虐待兒童妥當救助安置等,均需要提供更加清晰的工作指引,推動強制報告制度及相應各環節、各部門的職責進一步落實,應報未報的法律責任等進一步細化。

趙俊甫介紹,近年來,重慶等部分地區的法院在黨委統籌領導下,將審判工作中發現的未成年人面臨的虐待、性侵等風險要素,及時納入社會綜合治理智慧應用平台,將風險要素防控化解工作明確到家庭、學校、社會、政府、司法部門等法定主體,實現風險自動識別、研判預警、匹配資源、推送風險預案,形成發現、干預虐待未成年人等風險的閉環管理體系,取得積極成效,值得深入探索和總結推廣。

與此同時,人民法院通過撤銷監護資格、制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措施,全力守護未成年人安全。針對存在虐待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近親屬、居(村)委會、公安、婦聯等也可代為申請。法院受理有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后,會在72小時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情況緊急的,會在24小時內作出。

根據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需要,保護令內容可以包括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責令遷出住所等﹔針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監護人,人民法院會根據相關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必要時為未成年人另行指定監護人。

“這些規定的目的都在於及時阻斷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防止發生更嚴重的傷害。”趙俊甫表示,由於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隱蔽性強,需要及時發現、報告和干預,這需要司法機關、職能部門和全社會共同努力,推動形成各部門協同、全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保護格局。(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

(責編:羅昱、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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