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中國殘聯聯合發布殘疾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
收藏據司法部網站消息,在第三十六個全國助殘日來臨之際,司法部、中國殘聯聯合發布殘疾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覆蓋視力、聽力、言語、智力殘疾人,涉及婚姻家庭、社會保險、勞動報酬、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等常見矛盾糾紛。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聯動司法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化解矛盾糾紛、有效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彰顯了法律援助扶弱助殘、保障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價值。下一步,司法部和中國殘聯將持續發力,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不斷提升殘疾人法律援助的可及性、精准性、有效性,助力殘疾人事業高質量發展。
案例一
重慶市某區法律援助中心對視力殘疾人劉某某民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劉某某系視力殘疾人,信息獲取與溝通表達能力受限。2022年4月,庹某某向劉某某借款4.5萬元。2023年2月,庹某某與劉某某簽訂合同,租住劉某某自有住房。合同履行期間,庹某某未支付任何租金,亦未歸還借款,劉某某多次催收無果,后續則完全失聯。2025年7月,公安機關聯系劉某某核實庹某某犯罪事實時,劉某某才知曉庹某某已因刑事犯罪被羈押,自身債權面臨無法實現的風險,生活將陷入嚴重困境。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劉某某在殘聯志願者陪同下,向重慶市某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重慶市某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劉某某作為視力殘疾人,無經濟能力委托律師,出行、舉証、訴訟能力嚴重不足,若不予援助將直接導致合法權益無法保障。根據2024年9月修訂的《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經濟困難公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當日決定給予劉某某法律援助,指派律師承辦該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第一時間會見受援人,辦理委托手續,以通俗語言釋明訴訟流程、舉証要求與權利義務﹔全面核對借條、租房合同、微信催收記錄等証據,梳理証據清單﹔同步對接刑事案件辦案民警,赴派出所調取羈押証明。規范撰寫民事起訴狀與証據目錄,當日完成民間借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兩案立案。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律師圍繞合同效力、借款事實、現金交付習慣、証據鏈完整性等焦點充分發表代理意見,結合交易習慣、銀行取現記錄、借條自認、租金抵扣事實等形成完整証據鏈條,回應了爭議焦點。人民法院全部採納了承辦律師的代理意見,於2025年9月判決庹某某向劉某某支付租金及違約金1.8萬元,歸還借款及逾期違約金4.5萬元。判決生效后,庹某某未履行義務,承辦律師協助劉某某辦理強制執行立案,持續跟進執行程序,全力推動判決得到執行。
【專家點評】
本案以特殊保障為原則、以証據鏈為核心、以無障礙程序為支撐,充分體現了法律援助制度對弱勢群體的兜底保障功能。承辦律師准確適用民法典關於借款合同、租賃合同、違約責任及逾期利息的相關規定,結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裁判規則,精准界定違約方責任﹔針對自然人之間現金交付,証據存在瑕疵的情形,合理運用經驗法則與殘疾人生活習慣完成事實推定,邏輯嚴謹,法律適用准確。法律援助中心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聯動殘聯、法院、公安機關保障特殊群體訴訟權利,體現了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丁勝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案例二
江蘇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對聽力殘疾人潘某生育保險待遇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潘某系聽力殘疾人,於2022年11月入職某公司。2024年下半年,潘某經過十月懷胎准備請假生產,但公司人事部門以內部規定為由將產假時間由173天縮短至90天,並表示如想休滿產假,個人需要承擔單位應繳納的全部社保費用。隨后公司在收取社保費用后,仍強制要求潘某提前返崗。因子女無人照料,潘某迫於無奈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以離職為由拒絕支付生育津貼。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25年5月,潘某通過江蘇法律服務網申請法律援助。該公司所在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及時聯系潘某並受理了申請。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潘某為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且請求社會保險待遇屬於法律援助事項,根據法律援助法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決定給予潘某法律援助,並指派律師承辦該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立即約見受援人潘某,用手寫方式向潘某了解情況、確認訴求。承辦律師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無權減少職工的產假天數,不能轉嫁應由單位繳納的社保費用。生育津貼是由公司代發給育齡婦女的費用,津貼低於產假前工資標准的部分,公司應當補足差額。為幫助受援人快速解決糾紛,承辦律師先與公司協商,但公司堅持認為離職員工不享受津貼、更不認可相關差額。經征求受援人意見,承辦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后,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啟動“法律援助+支持起訴”協作機制,協調檢察官和承辦律師一道參與証據搜集和案件協商。訴前調解時,承辦律師指出該公司行為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檢察官從法律監督角度作出法律風險提示。經過釋法析理,公司最終與受援人潘某達成調解協議,當庭同意支付潘某社保款項、津貼、工資差額及補償3.8萬元。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為殘疾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不僅為這一領域的法律援助展示了成功的經驗,更對殘疾勞動者的權益維護提出諸多啟示。本案中,女性勞動者潘某屬於聽力殘疾人,在懷孕、生產和哺乳期等需要給予特殊保護的時期,遭受用人單位從產假時間、社保費用到生育津貼、離職保護等多方面的權益損害,反映了女性殘疾勞動者在職場中合法權益容易受損的困境,需要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與重視。法律援助中心不僅及時受理申請和提供援助,還在起訴后協調檢察院的支持起訴,反復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最終圓滿解決糾紛。這些思路和做法值得學習和借鑒。(李友根,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江蘇高校大學生法律援助聯盟指導老師)
案例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市某縣法律援助中心對聽力殘疾人郭某婚姻財產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郭某系聽力殘疾人,2011年8月與黃某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瑣事導致感情破裂,雙方決定離婚。黃某提出分割郭某房產。因該房產系郭某唯一房產,為保障個人的基本生存權,郭某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市某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郭某系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且已年滿60周歲,根據法律援助法,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其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與公民基本生存條件密切相關,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法律援助條例〉辦法》規定,決定給予郭某法律援助,並指派經驗豐富的律師承辦。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立即約見郭某,考慮到郭某存在聽力障礙,表達能力受限,且情緒極度焦慮低落,律師放慢語速、耐心傾聽,通過手寫文字、反復溝通的方式,積極開導撫慰郭某。經全面分析,承辦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房屋建造時間、權屬等証據收集,成為案件勝訴的關鍵。為守住郭某唯一的安身住所,維護殘疾人最核心的生存權益,承辦律師全方位收集証據,耐心詢問郭某及其家屬,逐一梳理証據線索,多次前往房屋建造現場,走訪當年知情人員,反復溝通核實案件事實﹔逐一對接相關部門、施工人員,全力查找、調取房屋建造合同、出資憑証、建房審批材料、權屬証明等全套關鍵証據,形成完整嚴密的証據鏈條,証實案涉房屋屬於郭某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開庭審理時,承辦律師提供了相關証據,並指出案涉房屋是受援人郭某唯一住所,分割房屋將直接導致殘疾人無家可歸、生活無著。人民法院最終採納了承辦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黃某分割房屋的請求。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體現法律援助制度對殘疾人基本生存權兜底保障的典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堅持高效便民原則,對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聽力殘疾人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快速受理、依法指派,彰顯法律援助制度溫情。承辦律師充分考量受援人溝通障礙與焦慮情緒,採用手寫交流、耐心撫慰等方式建立信任,圍繞“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核心爭議,全面調取建造合同、出資憑証、權屬証明等証據,形成嚴密証據鏈條,証實房屋系郭某婚前個人財產。庭審中,律師緊扣生存權優先原則,指出該房為郭某唯一住所,分割將致其無家可歸,最終法院採納律師代理意見,駁回對方分割房屋請求。本案在程序便民、証據攻堅、實體公正等方面示范意義突出,有力維護了殘疾人最核心的居住權與生存權,充分體現了法律援助扶弱助殘、保障民生,維護公平正義的制度價值。(喻少如,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院長、教授、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專家顧問)
案例四
浙江省寧波市某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智力殘疾人孔某債務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孔某與其妻子郁某均系智力殘疾人。2017年,其親戚王某、嚴某以孔某夫婦名義向銀行貸款購車,並簽署了車輛購買合同、銀行貸款合同以及擔保合同。車輛供王某、嚴某日常使用,后因不能按時還款,擔保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孔某、郁某夫婦,要求支付代償款及利息近27萬元。
2024年11月,孔某母親黃某接到起訴狀后,焦急萬分,到浙江省寧波市某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黃某系孔某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孔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孔某夫婦均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根據法律援助法規定,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根據《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關於擴大殘疾人援助事項范圍的規定,決定依法給予孔某法律援助,並指派律師承辦。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及時約見黃某,仔細查看了案卷,認真聽取了黃某陳述,詳細了解案件始末,從行為能力、合同效力、車輛持有情況、追償權法律基礎、訴訟時效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提出答辯方案,先讓黃某服下了一顆“定心丸”。隨后,承辦律師多方搜集証據。開庭審理時,承辦律師提出,從行為主體上,孔某及其妻子郁某均為智力殘疾人,對於向銀行貸款購車行為缺乏足夠的理解能力和認知能力﹔從車輛持有情況上,二人客觀上均不具備開機動車的技能,涉案車輛實際由第三人王某、嚴某控制並使用﹔從追償權資格上,擔保公司僅有其單方制作的《保証函》,缺乏債權人、債務人與其達成保証合意的其他証據,不能証明其具備保証人的身份﹔從訴訟時效上,擔保公司最后一次代償款支付時間距起訴時間已經超過了三年,已過訴訟時效﹔從追償金額上,款項計算出現重大偏差,綜上,原告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相關法律和事實依據。最終,原告公司撤回起訴。至此,本案圓滿辦結,法律援助中心和承辦律師成功幫助孔某、郁某避免了一場無妄之災。
【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智力殘疾人被冒名借貸引發的債務糾紛案。本案的焦點在於智力殘疾人簽署的貸款合同的效力,以及擔保公司追償權的合法性問題。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為包括智力殘疾人在內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提供了一塊法律盾牌。法律援助制度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提供了切實的權益保障。智力殘疾人因缺乏足夠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同時又往往因家庭經濟困難等原因無法以自己的力量有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律援助中心積極幫助受援殘疾人,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快速了解案情,圍繞核心法律關系提出法律意見,最終促使原告撤訴,避免受援當事人利益受損,凸顯了社會主義法治扶弱濟困和維護社會公平的價值。(陳信勇,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專家顧問)
案例五
湖南省長沙市某區法律援助中心對聽力言語殘疾人文某等11人追索勞動報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文某等11人均系聽力、言語殘疾人,在長沙市某公司工作。2021年6月起,該公司拒不支付文某等人工資。文某等人多次與公司溝通未果后,於同年11月到湖南省長沙市某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請后,認為文某等人經濟困難,立即啟動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指派。考慮到文某等人均存在聽力言語障礙,且人數較多,當天指派3名經驗豐富的律師組成團隊承辦該案。
為確保服務精准高效,辦案團隊實行分組負責制,每名承辦律師負責3至4名受援人,並組建微信群隨時溝通案情。律師了解到受援人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未能保留好考勤記錄、工資條等相關証據材料,且公司因經營困難、資金緊張,支付勞動報酬存在難度。為確保受援人及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承辦律師逐一與受援人核實其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出勤情況,約定薪酬、欠薪時長及金額等關鍵信息,並指導受援人調取工資轉賬記錄、收集微信工作群聊天記錄、工作現場照片、工友証言、與管理人員溝通的文字記錄等証據材料。在全面搜集証據材料后,承辦律師代為向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同時,積極與公司負責人溝通,向其闡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拖欠職工工資的法律后果,針對公司現實困難提出協商方案,並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出發,強調保障殘疾員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性。面對律師嚴謹的証據、明確的法律依據與務實可行的方案,公司負責人最終與受援人達成和解協議,受援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撤訴申請,公司及時向文某等11名受援人支付了所拖欠全部工資9萬余元。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殘疾人群體追索勞動報酬案件。聽力、言語障礙殘疾人本就處於溝通與信息弱勢地位,加之未簽訂勞動合同、缺乏書面用工憑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難度較大。法律援助中心主動優化服務方式,組建專業律師團隊,承辦律師用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和最貼近受援人生活的方式溝通、取証,結合企業實際困難提出和解方案,最終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化解糾紛,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具象的公平正義。該案表明,優質法律援助既要切實為群眾化解法律難題,也要傳遞司法溫情。對於殘疾人等弱勢群體而言,法治保障既要堅守制度剛性,也要飽含人文溫度,真正實現法理與情理的有機統一。(劉順峰,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湖南師范大學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導老師)
案例六
吉林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對智力殘疾人李某受侵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智力殘疾人。2020年3月,李某父親將其送進某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該中心員工以李某不服管理為由,多次對其進行毆打,嚴重傷害其身心健康。2022年6月,李某父親發現李某身上傷情后報警。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朱某表示願以分期方式,支付李某人身損害賠償10萬元。但朱某在支付3000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賠償。2023年5月,李某父親向吉林省某市殘聯求助。市殘聯維權部工作人員多次陪同李某父親到服務機構追索賠償未果。
2025年11月,在市殘聯維權部工作人員協助下,李某父親向法律援助中心駐殘聯工作站遞交了法律援助申請。工作站立即將申請轉交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請后,主動上門服務,並與市殘聯溝通了解情況。經審查,法律援助中心認為李某屬於遭受虐待的受害人,根據法律援助法,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決定給予其法律援助,並指派律師擔任李某的訴訟代理人。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律師多次向李某父親了解情況,充分搜集整理証據,代理李某將朱某訴至人民法院。市殘聯、法律援助中心積極協調人民法院,優先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2026年3月人民法院判令朱某支付李某剩余賠償款9.7萬元,並支付自2023年1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相應利息,有效保障了李某的合法權益。
【專家點評】
本案是殘聯、法律援助中心雙方聯動依法保護智力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充分落實了殘疾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法相關規定,彰顯了司法公正與社會溫情。本案中,殘聯面對受害人李某父親的三次來訪,耐心傾聽溝通,開展調解﹔在面對侵權人朱某反復違約、拒不履約,通過調解已無法有效解決爭議的情況下,及時引導李某父親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為殘疾人提供上門服務,詳細了解殘疾人家庭狀況,指派有經驗的專業律師代理,主動聯系人民法院及時立案,有效降低了殘疾人訴累,切實維護了殘疾人合法權益,也為解決涉殘疾人侵權糾紛提供了良好示范。當殘疾人權益受到侵害時,殘疾人及其親屬可以向殘聯、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勇於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其合法權益。(閆弘宇,東北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案例七
遼寧省沈陽市某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殘疾未成年人王某交通事故賠償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未成年人王某被張某駕駛的轎車撞倒造成腦外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王某因該事故導致精神障礙,被評定為二級精神殘疾,需高額治療費用,但家庭生活困難,難以負擔。2024年9月,王某母親在遼寧省沈陽市殘聯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及保險公司,並向沈陽市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請后,為其開通綠色通道,優先審查、優先指派。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根據法律援助法和《遼寧省法律援助條例》,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屬於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且王某作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依法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經驗豐富的律師承辦,當日約見王某母親了解案件情況,耐心詢問其具體訴求,為其詳細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法院裁判規則等,對其保存的案件証據材料進行梳理分類,並指導其繼續打印收集與案件訴求有關的票據証據。
開庭前,承辦律師在梳理王某全部病例和醫療票據材料等証據材料基礎上,計算相關的費用數額,並與王某母親溝通:雖然受援人是未成年人,不涉及其本人誤工費問題,但考慮到因其治療期間需要監護人陪同,造成監護人的誤工損失,可提出主張誤工費﹔交通費雖缺少票據,但可根據受援人的就診票據核算就醫的天數估算交通費數額﹔雖然沒有關於營養費的醫囑,但從受援人是未成年人的角度可主張營養費。王某母親同意變更關於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訴訟請求。2025年2月,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受援人王某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復印費等共計6.3萬余元。王某母親對該判決表示比較滿意。判決生效后,被告及時給付了賠償款。鑒於王某后續仍將面臨長期治療,沈陽市殘聯將持續跟蹤其相關狀況,屬地司法行政機關將根據其需求為其提供相關法律援助。
【專家點評】
本案是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后通過法律援助獲得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義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體現了殘疾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制度的實效性。通過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指派,有效減輕了殘疾人及其家庭訴累。二是體現了殘疾人法律援助門檻的切實降低。法律援助法規定對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法律援助中心在申請當日即指派律師,為殘疾人權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體現了法律援助律師的專業價值。承辦律師從受援人系殘疾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幫助受援人母親合理調整訴訟請求,使受援人獲得了更為充分的賠償。本案充分展現了“法援惠民生·關愛殘疾人”和“法在身邊、助殘護殘”活動的實踐成效,也為類似殘疾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借鑒。(苗鳴宇,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案例八
寧夏回族自治區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對聽力殘疾人劉某婚姻家庭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劉某系聽力殘疾婦女,1999年與魏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二女(現已成年)。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雙方感情長期不和,魏某對劉某及子女漠不關心,且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致劉某身體多次受傷。2023年5月,劉某曾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后,魏某仍未徹底改正過錯,雙方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2025年5月,劉某再次起訴離婚,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合理分割共同財產並分擔共同債務。因劉某存在聽力與言語溝通障礙,缺乏法律知識,獨自訴訟存在困難,家人陪同其向寧夏回族自治區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劉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據法律援助法,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因遭受家庭暴力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屬於法律援助范圍。法律援助中心當即決定給予劉某法律援助,優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承辦人員針對劉某聽力言語障礙,耐心通過多種方式與其交流溝通,同時開展心理疏導,緩解其焦慮情緒﹔全面調取不動產登記、戶籍等証據,精准核實夫妻共同財產與債務,代寫訴狀並協助完成立案手續。人民法院立案后,組織劉某魏某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承辦人隨后充分准備庭審証據,當庭審中魏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承辦人依法舉証、全面陳述劉某遭受家暴及雙方感情破裂事實。庭審后,考慮到劉某承受的訴累和壓力,承辦人在法院的組織下,耐心釋法明理,讓魏某認識到雙方已無和好可能,同意離婚,並促成雙方就財產分割等達成一致。2025年5月,法院出具調解書:解除劉某與魏某婚姻關系﹔共同財產中面包車一輛、自建房3間歸魏某所有,其余財產歸劉某所有﹔全部共同債務由魏某承擔。劉某成功解除不幸婚姻,財產與人身權益也得到保障。結案后,市殘聯持續跟進,為劉某提供后續心理疏導與困難幫扶,實現法律幫助與社會關愛雙重保護。
【專家點評】
本案是法律援助精准幫扶聽力殘疾婦女維護婚姻家庭權益的典型案例。受援人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訴請離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針對受援人存在聽力言語障礙、溝通與訴訟能力薄弱的情況,法律援助機構優先辦理,切實降低了殘疾人維權門檻。法律援助人員針對殘疾人特殊需求,採用無障礙溝通方式,兼顧心理疏導與法律援助服務﹔全面調查取証,最終通過調解方式柔性化解矛盾,妥善解決婚姻家庭糾紛,有效保障了受援人合法權益。本案充分體現了法律援助制度對殘疾人的特殊保障與人文關懷,為辦理涉殘婚姻家庭糾紛提供了可借鑒的實踐樣本。(李保平,全國人大代表、寧夏社科院社會學法學研究所所長、寧夏社會學會會長)
案例九
山東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對智力殘疾人李某房屋產權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智力殘疾人,無勞動能力且生活無法自理。其父親去世后,母親楊某再婚,攜李某搬離原居住村,村中房屋長期處於空置狀態。2024年1月,楊某打算回村修繕老房並將房屋產權過戶至李某名下,發現案涉房屋已變更權屬並被他人長期佔用,李某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保障面臨嚴重威脅。年近七旬的楊某向當地殘聯、街道等求助,殘聯主動靠前、居中調解,協助楊某以李某法定監護人身份,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法律援助中心立即開通綠色通道,當天受理、當天審查、當天指派,並從專業律師庫中遴選經驗豐富的律師承辦此案。承辦律師第一時間約見楊某,經耐心溝通交流、細致梳理案情后,發現兩大難點:一是李某父親生前未留任何遺囑,且案涉房屋已於2013年完成權屬變更登記,當前已超過行政訴訟法定期限﹔二是委托人無法提供被告的完整身份信息,無法啟動訴訟程序。
承辦律師果斷跳出“先行后民”的常規思維,確定“民事訴訟確權+繼承糾紛”的辦案路徑,前往屬地派出所調取被告戶籍信息,在順利完成立案后立即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隨后前往不動產登記部門調取案涉房屋全部檔案資料。經核查比對,發現房屋權屬變更所依據的《房屋繼承協議書》存在多處違法瑕疵,協議上楊某及其子女的簽字均涉嫌偽造,且無監護人授權代簽的証明,據此鎖定了核心証據。庭審中,承辦律師出示完整証據鏈、詳細闡述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依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展開辯論,明確提出涉案繼承協議系偽造,並非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房屋權屬變更的依據,更無權剝奪李某的法定繼承份額。在扎實証據面前,被告當庭認可協議簽字系偽造。最終,法院充分採納承辦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案涉房屋份額由李某及其母親和姐姐按比例分別繼承。受援人成功拿回屬於自己的房屋份額,合法權益得到有力維護。
【專家點評】
本案是法律援助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與弘揚社會和諧價值觀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面對十余年前農村房屋被非法確權、智力殘疾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困局,法律援助中心迅速開通特殊群體綠色通道,落實了殘疾人優先保障政策。承辦律師秉持耐心、細心、暖心的服務態度,全程代為辦理法律事務﹔優選民事訴訟路徑,高效破解程序困局﹔巧用調查令固定偽造協議關鍵証據,形成完整証據鏈。整個案件辦理過程始終聚焦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堅持法理與情理深度融合,彰顯了法律援助扶弱助困、應援優援的民生本色和溫度,為化解農村基層矛盾、推進法治鄉村建設、筑牢殘疾人權益保障防線提供了可借鑒的法援辦案模式。(包國為,山東政法學院副教授)
案例十
四川省巴中市某區法律援助中心為殘疾未成年人楊某等追索撫養費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楊某甲(2016年生)為智力殘疾、楊某乙(2018年生)為精神殘疾,二人系兄妹,長期治療和康復需高額費用。二人母親自2022年1月離家后,未再履行撫養義務,亦未支付撫養費。兩名殘疾未成年人的生活、醫療及康復費用全部由父親獨自承擔,生活十分困難。其父向當地殘聯尋求幫助時,殘聯工作人員引導其通過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請后,迅速啟動殘疾人維權法律援助聯動機制,向殘聯了解相關信息,依法快速受理、審查,深入受援人生活環境全面核查情況,確認兩名未成年人屬重度殘疾且家庭經濟困難,當即依法決定給予法律援助,指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案件。
承辦人員接受指派后,第一時間對接當事人,全面收集戶籍証明、殘疾人証、村委會証明、康復支出憑証等關鍵証據,固定母親長期未履行撫養義務的事實,形成完整証據鏈,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援助中心聯動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區殘聯積極協調跟進,充分保障殘疾人訴權。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長期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嚴重侵害兩名殘疾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楊某甲、楊某乙,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間撫養費共計9.6萬元。
【專家點評】
本案是法律援助中心協同殘聯、檢察院、法院,共同維護殘疾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典型實踐,充分彰顯了法律援助在特殊群體權益保障中的制度優勢。兩名未成年人身患重度殘疾,母親長期拒不履行撫養義務,家庭陷入困境。殘聯及時引導殘疾人家屬按照法律途徑維護其殘疾子女合法權益﹔法律援助中心開啟綠色通道,快速指派專人代理,持續跟進案件辦理,協調檢察院支持起訴。承辦人員精准收集証據、依法代理提起訴訟,最終法院支持受援人訴求,切實解決殘疾未成年人康復與生活之急。此案體現司法為民與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為殘疾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提供了可復制的基層法治樣本。(王有糧,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理教研室主任,四川省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