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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發文 禁止以特訓營等名義開展矯治類活動

2026年04月26日08:49 |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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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禁止以特訓營等名義開展矯治類活動

  記者4月23日獲悉,四川省教育廳等15個部門日前印發的《四川省加強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教育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於5月30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進行教育管理屬於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的范疇,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夏(冬)令營、特訓營、校外培訓等任何形式或者名義開展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教育矯治(矯正)類活動。

  據介紹,四川在制定《辦法》時立足全省實際,對不良行為界定、管理體系與職責分工、教育實施方式、保障與監督及法律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借鑒各地集中整治工作經驗,配套制定鑒別指南,指導各地做好鑒別工作。

  《辦法》提出,充分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受教育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和身心發展規律,堅持“教育、感化、保護”的方針,以教育為主導,注重心理關懷和行為引導,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體罰、侮辱等侵害行為。堅持政府履職,壓實各方責任,明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監護人主責、學校支撐、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格局。

  哪些行為屬於未成年人不良行為?《辦法》明確有九種行為,具體為:吸煙、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絡﹔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等﹔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對具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辦法》明確其教育工作主體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所在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管理負有直接責任,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必要時尋求學校或專業醫療機構進行心理輔導和干預,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學校對具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辦法》指出,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教育可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家庭教育指導、法治與品德教育、心理輔導與行為干預、社會服務、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和專門學校體驗學習等。

  《辦法》強調,嚴禁在不良行為教育管理中對未成年人實施以下行為: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隨意關禁閉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提供不符合衛生標准的食物或住宿條件﹔強迫或變相強迫超出未成年人應承擔的勞動﹔其他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和身心健康的行為。(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江芸涵)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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