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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尋回但數據全失 拾得人刪除數據該賠嗎?

2026年04月17日18:50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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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后被找回,但照片、通訊錄、工作資料等數據已被全部刪除——拾得人擅自使用並抹除他人數據,是否構成侵權?損失如何認定?來看金牛法院審理的這場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5年2月,張濤(化名)帶著年幼的孩子在廣場乘坐纜車游玩時,不慎將手機遺落在纜車內,待他發現后,於當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經警方追查,涉案手機被成功找到,張濤隨后前往派出所領回手機。然而,當他重新打開手機時卻發現,手機內的數據信息已全部被刪除,且無法恢復,而他也從未對手機數據進行過備份。

經查,拾得手機的郭明(化名)將手機交給自己的老丈人石亮(化名)使用。石亮在打開手機后,將其中數據全部抹除,導致張濤手機內存儲的大量重要信息永久、不可逆地消失:包括一萬五千多張照片、一千余個視頻、大量備忘信息、通訊錄,以及張濤與客戶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石亮承認在使用手機時刪除了手機內的資料,但否認進行過刷機。事后,石亮主動向派出所說明情況,並將手機交回,手機及手機卡均完好無損。

張濤認為,郭明、石亮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嚴重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濤遂將二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百一十六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送交前負有妥善保管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郭明拾得手機后未履行法定返還或上交義務,而是擅自轉交石亮使用,其行為存在過錯,構成對張濤財產權的侵害。石亮在明知手機系拾得物的情況下,未主動歸還,反而刪除手機數據並繼續使用,導致張濤數據無法恢復,其行為亦構成侵權。郭明、石亮的共同行為致使張濤遭受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郭明、石亮向張濤賠償相應損失2000元。

法官釋法

1.拾得遺失物后,法律規定的“正確做法”是什麼?

很多人以為,撿到東西“不還”才算違法,只要最終還了或者交給別人處理就沒問題。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這裡的關鍵詞是“應當”,這是一個法定的、強制性的義務。正確的做法隻有兩種:直接聯系失主﹔或立即送交公安機關、地鐵站務、商場服務台等有權部門。

撿到東西后,不要隨便轉交給朋友、家人“代為保管”或“幫忙處理”。只要沒有交給法定部門,你始終是法律上的保管人,要對物品的安全負責。

2.刪除他人手機數據,是否構成侵權?

手機最終還回去,刪掉一些數據,也能算侵權?答案是:“算”。手機內的照片、通訊錄、聊天記錄、工作文檔等數據,雖然無形,但具有財產價值和人格利益。從財產角度看,這些數據是用戶投入時間和精力形成的,丟失后重新獲取需要成本﹔從人格利益角度看,很多數據涉及個人隱私和情感記憶。

擅自刪除他人手機、電腦、雲盤中的數據,輕則構成民事侵權,重則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法律保護數據權益,但權益受損后能恢復如初嗎?

通常不能。法律通過賠償等方式彌補財產損失,但數據的唯一性、情感價值往往無法復原。本案張濤因未對手機內的重要數據進行任何備份,手機被拾得人刪除數據后,所有資料無法恢復。張濤的遭遇說明,依賴事后追責不如提前備份。保護好個人數據,才是對自己最好的負責。

對於重要數據,定期備份應該是每個人的基本習慣。開啟手機自動備份功能、使用雲服務、定期導出到電腦或硬盤,幾分鐘的事,就能避免無法挽回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伍鴻飛 熊卓璨)

(責編:袁菡苓、薛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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