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今秋起,四川民辦高校收費僅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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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向學生收取實習費、實訓費、技能培訓費、校企合作費等名目費用
●除學校財務部門外,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記者4月7日獲悉,四川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日前印發通知,2026年秋季學期開始,我省民辦高校收費項目統一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4項。
根據通知,我省民辦高校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的學費及住宿費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准由學校自主確定。其中,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學歷教育學費及住宿費具體收費標准應堅持非營利原則,在綜合考慮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礎上自主確定。學校調整收費標准應在新生報到12個月前,將調價方案及其理由通過校園官方網站公布,並公開最近3年經過審計的成本信息。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對學歷教育收費標准的調整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個完整學年。
學費、住宿費。學校調整收費時,應執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若調整后收費標准低於原標准的,在校往屆學生實行就低原則,執行新標准。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在校生經批准休學的,休學期間不收費,已收取未授課的學費可待復學時結算。在校生專升本、經批准轉學或轉專業后的學費,按進入班級同班學生學費標准繳納。學生實習期間未提供住宿的,不得收取住宿費。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費、服務性收費,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不得營利”原則。收取時應在票據項目中單獨列示,不得與學費、住宿費混淆。凡屬於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向學生收取實習費、實訓費、技能培訓費、校企合作費等名目費用。除學校財務部門外,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江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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