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辦高校收費隻設4項
2026年秋季學期起執行
2026年04月08日08:32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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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4月7日獲悉,省教育廳等部門日前印發通知,明確我省民辦高校收費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自2026年秋季學期開始,收費項目統一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4項。
學費、住宿費。學校調整收費時,應執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若調整后收費標准低於原標准的,在校往屆學生實行就低原則,執行新標准。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在校生經批准休學的,休學期間不收費,已收取未授課的學費可待復學時結算。在校生專升本、經批准轉學或轉專業后的學費,按進入班級同班學生學費標准繳納。學生實習期間未提供住宿的,不得收取住宿費。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學校,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費、服務性收費,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不得營利”的原則。收取時應在票據項目中單獨列示,不得與學費、住宿費混淆。凡屬於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向學生收取實習費、實訓費、技能培訓費、校企合作費等名目費用。除學校財務部門以外,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具體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退學退費規定。學生退學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實際在校月數指開學月至學生辦妥退學手續月經歷的自然月數(不足半月的不計入,超過半月的按一個月計)。學年制學費退還額=每學年的學費標准÷10個月×(10-學生實際在校月數),學分制學費退還額=每門課學分學費×(1-已開設課時÷該門課計劃課時)。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據實計退。學校應明確退費細則,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退費。
川觀新聞記者 江芸涵
(責編:袁菡苓、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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