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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從6樓拋下鋒利玻璃 差點砸到路人

“圖省事”=拘役+罰金+案底

2026年04月02日08:22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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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圖省事”=拘役+罰金+案底

  “砰!砰!砰!” 三聲悶響打破小區寧靜,三塊1厘米厚的鋒利玻璃從六樓呼嘯而下,直砸小區行人車輛過道。

  “當時真的嚇死我了,那麼大的玻璃片從我頭上掉下來,萬一被砸到后果我真的不敢想象……”2025年12月的一天,居民蔡先生正站在自己的汽車旁收拾東西,突然,他的頭頂傳來“嗖嗖”的墜物風聲,三塊帶著寒光的玻璃碎片重重砸在他站立的位置附近,濺起的石子彈到了車身上。一場驚魂時刻,發生在了這個看似祥和的小區裡。

  日前,成都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何某為圖一時之便,竟將碎玻璃從六樓窗戶拋出,險些砸到行人釀成大禍。綜合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簡陽法院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玻璃究竟為何直接從家中拋出?4月1日,記者採訪到簡陽法院承辦法官,還原了這起案件背后的真相。

  圖省事

  一次僥幸之舉

  留下無法抹去的刑事案底

  當天午后,何某在家中剛煮完一鍋熱氣騰騰的午飯,隨手就將滾燙的鐵鍋往客廳玻璃茶幾上一擱 ——“咔嚓!” 一聲清脆又刺耳的碎裂聲劃破空氣,整塊茶幾面瞬間崩裂,鋒利的玻璃渣濺得滿地都是。

  “碎裂的玻璃厚度足有1厘米,最長的近30厘米,邊緣十分鋒利,稍一觸碰就可能劃出血口。”簡陽公安簡城派出所辦案民警王榮山告訴記者,當時,何某非但沒有謹慎處理這些玻璃碎片,反而做出了讓人匪夷所思的舉動:他蹲下身,從滿地碎渣中挑出三塊最大的碎片,起身快步走向窗邊。

  沒有猶豫,沒有觀察樓下是否有人,何某抬手就將第一塊玻璃扔了下去!碎片帶著風聲 “嗖嗖” 下墜,“砰” 地砸在小區人行道上。或許是覺得“無人發現”,他緊接著又接連扔下另外兩塊。而此時,蔡先生正在樓下專注於收拾車內的物品,完全沒察覺頭頂的危險。

  “就差兩步!我回頭一看,那玻璃碎片的邊緣比刀子還利,就差一點距離,我可能就被砸中了!” 蔡先生事后回憶時仍心有余悸。驚魂未定的他當即拿出手機,向小區物業反映了情況。

  小區物業接到反映后,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調取監控並報警。不久后,簡陽公安簡城派出所辦案民警趕到現場,在何某家中將其當場擋獲——此時,他家客廳地上還散落著未清理的玻璃殘渣。面對民警的詢問,何某對自己高空拋擲玻璃碎片的行為供認不諱。

  簡陽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從建筑物高處拋擲物品至行人車輛過道,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了高空拋物罪。綜合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就這樣,一次圖省事的僥幸之舉,讓何某留下了無法抹去的刑事案底。

  偷個懶

  高空拋物沒砸到人

  也可能犯罪

  不只是該案,2023年的一天,成都市成華區同樣發生了一起類似的高空拋物案件。當天下午,小區居民正常出行,一袋生活垃圾突然從14樓高空被拋下,徑直砸中了樓下一輛私家車,直接將車輛后擋風玻璃砸穿。

  警方接到報警后迅速展開調查,通過垃圾袋內的物品、DNA鑒定等線索,很快鎖定了拋物者——小區業主吳大爺。原來,吳大爺當時正被家人催促做飯,為了“偷個懶”,他放棄下樓丟垃圾,隨手將整袋垃圾從窗口扔了出去,直到民警上門,他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闖了大禍。最終,吳大爺因高空拋物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那麼,高空拋物沒砸到人,也算犯罪嗎?簡陽法院承辦法官王婷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中,‘情節嚴重’並不僅僅指造成了人員傷亡,具有多次拋物、拋擲重物、人流密集時段作案等情節的,均屬於‘情節嚴重’。”王婷進一步解釋道,該案中,何某在中午人流高峰期,從高層建筑拋擲邊緣鋒利的玻璃碎塊至小區行人、車輛通行的過道,雖未砸到行人、車輛,但該行為本身對小區通行人員造成了緊迫的現實危險,屬於“情節嚴重”的范疇。

  法官提醒,高空拋物已“入刑”——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除了刑事責任外,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的,拋物者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若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整棟樓的業主都可能成為“被告”並共同承擔補償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解讀多一點

  高層住戶若不慎將物品碰落墜至樓下,這種情況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王婷表示,此類情形一般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若導致他人受傷、死亡等嚴重后果,可能被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造成他人損害或財產損失,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未造成任何損害后果,則既不構成刑事犯罪,也不構成民事侵權。(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張偉進 簡陽公安供圖)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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