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車禍,到底誰擔責?
2026年04月01日12:24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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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好意同乘”是行為人出於善意允許他人免費搭乘自己車輛行為,是人與人之間建立和諧人際關系的典型表現。“好意同乘”遇車禍造成乘坐人受傷,駕駛員一番好意卻被索賠十幾萬元?法院會如何認定呢?來看看簡陽法院審理的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某日,周某赴宴后,應主人安排准備自行駕車前往KTV唱歌,王某征得周某同意后,搭乘周某的車一同前往。在車通過急轉彎行至一陡坡下行過程中,周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導致車輛沖出路面墜坡,導致二人受傷。經交警認定,周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住院治療,后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因周某車輛未購買商業三者險,王某便多次要求周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十幾萬元,未果后訴至法院主張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單車事故,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所以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周某駕駛自己家用車輛無償搭乘王某,事故原因系周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並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認定為好意同乘,酌情減輕周某20%的責任。故針對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酌定由周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好意同乘”值得提倡和鼓勵,但鑒於機動車本身的危險性,駕駛人員對於搭乘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不可推卸的保護義務,故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駕駛人員應當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審慎駕駛、確保安全出行﹔同時,搭乘人員也應該將安全意識放在首位,自覺做好安全防護工作、搭乘符合安全標准的車輛等。雙方共同注意,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善意之舉變成侵權行為。(楊利梅)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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