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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發布4起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採礦典型案例

2026年04月01日0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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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為嚴厲打擊非法佔用農用地和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行為,為充分發揮示范引領和警示教育作用,近日,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四川省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聯合發布4起非法佔用農用地和非法採礦典型案例。

一、林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至3月期間,林某某為實施稻田養魚項目,違反規定,擅自在威遠縣某鎮某村土地上進行挖掘,造成11.35畝永久基本農田和12.09畝林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2025年3月,威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調查,同年5月將該案移送威遠縣公安局。2025年7月,威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威遠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於2025年8月對林某某提起公訴。2025年9月,威遠縣人民法院判決林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典型意義】耕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是保障糧食安全的“命根子”。本案中,林某某違反規定,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實施挖塘行為,危害耕地安全。案件辦理過程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聘請司法鑒定機構對破壞程度進行鑒定,並將涉刑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固定証據,查明涉案人員的犯罪事實,實現案件快偵、快破、快訴。檢察機關堅持“懲治並舉”,通過“刑事追訴+公益督促”模式,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更督促其履行整改義務。行政執法、公安、檢察等部門落實行刑銜接工作,加強溝通配合與監督制約,協同推進案件辦理,通過嚴厲打擊破壞農用地犯罪行為,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

二、陽某某非法採礦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陽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採礦手續的情況下,在資陽市雁江區某鎮某村非法採礦,採出礦產品方量為1831立方米,價值50.35萬元。

2023年8月,資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陽某某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對其違法採礦行為立案調查﹔9月將案件移送至資陽市公安局雁江區分局立案偵查。2024年10月,雁江區公安局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4年11月,雁江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同月,雁江區人民法院判決陽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追繳違法所得15.71萬元,並處罰金2萬元。

【典型意義】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無証開採礦產資源行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破壞正常礦產資源管理秩序。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查明違法事實、認定涉案礦產品價值達到刑事追訴標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全面查清犯罪事實及固定証據,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釋法說理,確保了刑事追訴的精准性與效率,形成執法司法合力,彰顯了相關部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打擊破壞礦產資源違法犯罪的決心。

三、某公司非法採礦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安排礦長王某某指揮工人,以建設安全平台、排危排險為名,超范圍開採大理石礦,並對外銷售牟利。期間,又以修建炸藥庫及道路、堆放礦渣等方式非法佔用林地,造成36.16畝林地林業種植條件毀壞。

2023年4月,石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現該公司涉嫌越界開採大理石礦並立案調查,同年6月移送至石棉縣公安局偵辦。2023年11月,石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四川省第二地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后,委托對礦山界外佔用林地面積進行鑒定,並與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會商,進一步查清犯罪事實,於2024年5月提起公訴。經一審、二審,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決該公司犯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罰金80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52.34萬元﹔判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犯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13萬元﹔判決王某某犯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典型意義】《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要“夯實國家安全基礎保障,確保糧食、能源資源、重要產業鏈供應鏈、重大基礎設施安全”。本案正是貫徹落實這一戰略部署的生動實踐。涉案公司實施越界採礦,主觀惡意大、社會危害大,嚴重破壞礦產資源管理秩序。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緊密協作配合,推進刑事責任追究,對行業主體及從業人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該案充分體現了採礦權合法邊界不可逾越,生態保護責任義務不容規避的制度剛性,為同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可復制可借鑒的協同范例。

四、某建材公司越界開採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某建材公司在修建安全平台時,因爆破造成平台上方塌方,后未向主管部門申請,自行開展治理。2022年7月至12月期間,該公司在治理過程中,超越批准的礦區范圍開採砂石並加工出售。2022年底,會理市自然資源局發現該違法行為后啟動立案調查,並將該案移送會理市公安局。2023年7月,會理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25年3月,會理市公安局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撤銷案件並退回會理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4月,會理市自然資源局重新立案調查。經調查,該公司越界開採砂石10.01萬立方米,實際出售越界開採砂石0.05萬立方米,違法所得2.62萬元。2025年5月,會理市自然資源局作出處罰決定,沒收越界開採砂石,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共計3.41萬元。截至目前,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完畢,越界開採區域的生態修復已通過相關驗收。

【典型意義】以工程治理為名實施越界開採,既造成國家資源損失,也破壞生態環境,沖擊現行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本案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立案調查,發現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反映出行刑銜接制度在實踐中的執行效率。公安機關因情節輕微撤銷刑事案件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重啟調查並作出行政處罰,落實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反向銜接,充分彰顯“免刑不等於免罰”的制度價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雙向銜接,構建起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責的無縫閉環,對遏制以工程名義非法採礦違法行為、維護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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